北京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今後將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前天,市政府召開的常務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將按《規定》中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月繳納。
繳費比例爲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0%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規定》要求,被保險人退休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15年後,自勞動部門覈准後的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作爲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被保險人有權查詢繳費的記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企業和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保存,保證其完整、安全。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發佈覈對被保險人上一年度繳費記錄的公告,同時還要在公告中確定覈對繳費基數以及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企業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上一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企業和被保險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個人賬戶儲存餘額子女可繼承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組成,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餘部分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本《規定》施行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2.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基礎養老金月標準調整爲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調整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3.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4.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5.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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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逐步做實
爲保證將來退休的職工待遇發放,《規定》提出了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的要求。今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
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是指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亮點解讀】
繳費30年職工每月多拿164元
《規定》在擴大基本養老保險的適用範圍,把本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也把最低繳費基數從最低工資標準,改定爲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由於目前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僅爲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左右,在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將大幅影響職工退休後的基礎養老金待遇。
如一名繳費年限爲30年的退休職工,按照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繳費,其基本養老金爲492.12元;按照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計算,其基本養老金爲656.16元,相差可達164.04元。
據瞭解,城鎮職工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基數,將從《規定》施行後逐步調整到位。其中,企業職工最低繳費基數的過渡期,擬採取分5年逐步到位的方法,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過渡期擬採取3年逐步到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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