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村官貪污、挪用公款案,郫縣郫筒鎮一村總支書記馬全明一審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1993年至2006年3月,馬全明任村支書、村黨總支書記。1992年至1993年期間,馬全明為方便其個人出資成立的成都鵑興實業公司車輛進出,在征用村裡用於修建廠房的土地上修建寬10米的道路170餘米。2004年9月,馬全明得知政府因道路修建需拆遷該道路,便利用其擔任村總支書記,協助政府進行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職務之便,以虛增道路修建價款在村土地征用補償費中予以衝抵的方式,非法侵吞公款49.5萬餘元。
此外,馬全明還利用其協助政府進行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職務之便,未經任何審查程序,也未經村社集體討論,先後多次以借款名義采取打白條的形式挪用村土地補償款等集體資金,用於其個人的鵑興公司的經營活動,案發時有78.9萬餘元尚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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