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進一步加強陳化糧銷售合同、出庫、中轉、入庫、加工和使用環節的監管,嚴格執行書面報告制度
根據《緊急通知》的要求,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重點、工作職責,對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部門和購買陳化糧企業的職責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書面報告制度,增強了不按規定和程序辦事的處理意見。
陳化糧銷售合同的內容必須細化,合同中必須標明陳化糧的品種、數量、庫點、貨位、倉號、垛號,防止出現未按合同出庫的現象。
《緊急通知》明確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出庫陳化糧情況提前三天書面告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嚴格陳化糧出庫、中轉、發運等報告制度,有關糧食企業和購買陳化糧企業必須將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向陳化糧賣方和買方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報告。
陳化糧購買企業所購陳化糧需要進行中轉或在車站、碼頭暫存的,陳化糧購買企業必須在出庫前三天同時報發貨地和中轉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發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中轉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陳化糧自中轉地啓運後,陳化糧購買企業應立即向中轉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中轉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書面通知陳化糧購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庫地糧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銷糧企業,對未在出庫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中轉備案,擅自改變運輸路線和收貨地的,不得辦理出庫手續。
陳化糧購買企業須在陳化糧入庫前三天書面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無誤後,方可進行加工。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出具企業購進陳化糧驗收入庫的證明,分別寄送給陳化糧銷售處理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陳化糧運到銷售合同標明的目的地,購買企業不得以租用、借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倉儲設施等名義將陳化糧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倉儲設施內存放。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得將倉儲設施出租、借用給陳化糧購買企業,違反規定的,要追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加強與質檢部門的配合,發揮質檢部門在生產領域監管的職能。陳化糧購買企業購買陳化糧只能用作本企業生產酒精、飼料,嚴禁轉手倒賣,更不能將陳化稻穀加工成大米直接作爲飼料糧銷售,違者視同倒賣陳化糧處理。
六、進一步明確了陳化糧監管工作的重點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陳化糧監管中要重點查處六種違法違規行爲:一是直接倒賣陳化糧的行爲;二是借用他人營業執照和陳化糧購買資格購買陳化糧的行爲;三是倒賣陳化糧合同的行爲;四是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陳化糧加工地、收貨地、中轉地、儲存地的行爲;五是將陳化糧加工後流向口糧市場,或者回流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行爲;六是擅自將陳化糧出口的違法行爲。
七、認真落實陳化糧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規範執法行爲
陳化糧監管工作責任重大,在陳化糧監管工作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本着依法行政、從嚴執紀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決杜絕監管不到位、不作爲甚至失職瀆職行爲的發生。在陳化糧監管工作中,凡發現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徇私舞弊、包庇放縱、失職瀆職、監管不力、弄虛作假、通風報信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進一步嚴格工作紀律,切實規範執法行爲,不斷提高執法效能,樹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倒賣陳化糧案件,必須按程序及時上報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
八、立即開展陳化糧監管工作的專項檢查
各地要按照劉凡副局長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陳化糧監管工作會議上講話的要求,從即日起至12月底,對今年以來購買陳化糧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的,要進行復查;對已經入庫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強對其用途和加工的監管,嚴禁入庫後進行倒賣,確保陳化糧用於本企業生產酒精、飼料;對未出庫的陳化糧,要嚴格按照《緊急通知》的要求,嚴禁異地加工。對已經出庫,在運輸、中轉途中的,要嚴格按照規定,加強協調配合,及時通報,嚴厲查處運輸途中倒賣陳化糧的行爲。同時,要積極開展對入庫陳化糧進行抽檢送檢,一旦發現是非陳化糧,要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總局反映,建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追查陳化糧銷售中的違法行爲。
在各地自查自糾的基礎上,2007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派出檢查組對陳化糧出庫的重點省份、陳化糧購買數量較大的省份、發現有倒賣陳化糧行爲的省份進行重點檢查。同時,對糧食市場監管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通報檢查結果,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揚,凡監管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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