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7日在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財政部公佈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將中央國家機關召開會議分爲三類,並分別對各類會議進行了相關規定。
會議分類:一類會議是國務院批准的、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會議審批程序。一類會議,經批准後,會議接待、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二類會議,各單位應於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召開的二類會議的報批文件(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財政部審覈會籤後,按程序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個二類會議,需要召開多個的,應闡述理由。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費預算指標,從嚴審批。
《管理辦法》還對三類會議的天數、人數、地點及會議費開支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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