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備受媒體質疑的“如煙”今天再次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打假名人王海在杭州和北京兩地狀告“如煙”。
王海認爲,“如煙”在其營銷過程中存在着“欺詐,隱瞞和虛假宣傳”,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貨1180元,同時按照《消法》的相關規定增加購貨價款一倍的賠償,兩項合計共2360元人民幣。
在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王海歷數了“如煙”的“七宗罪”。
“欺詐行爲”一:隱瞞了如煙煙彈主要成分劇毒化學品尼古丁的成癮和致命特徵。
如煙煙彈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尼古丁有成癮和致命特徵,在如煙的產品說明書和廣告中並沒有揭示其風險。尼古丁是一種可以讓吸菸者上癮的劇毒化學品,量達到一定程度可以致人死亡。
“欺詐行爲”二:未經臨牀驗證卻宣稱如煙“安全、健康”。
“如煙”的安全性未經權威機構臨牀證實,卻對外宣稱是“安全、健康、環保”的產品。根據衛生部門的法律法規,凡是尼古丁產品必須要到衛生部門做安全性和毒理試驗,對這個產品的生產環境、對人吸了該產品以後有沒有危害,也要做衛生學和臨牀實驗。
“欺詐行爲”三: “如煙”所謂的戒菸、控煙功效未經臨牀驗證。
“如煙”的廣告和產品說明書中都宣稱如煙具有戒菸功效,但事實上“北京賽波特”無法提供“如煙”已經通過臨牀驗證的依據,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如煙”可以戒除煙癮。
“欺詐行爲”四:隱瞞了尼古丁療法屬於藥物療法大都需要醫生處方的事實和禁忌。
尼古丁替代療法屬於藥物療法,用於替代療法的尼古丁製劑大多屬於處方藥,須由醫生處方使用。如煙廣告和說明書等均未全面介紹尼古丁替代療法的危險。
“欺詐行爲”五:宣稱是普通香菸的最佳替代品。
“如煙”宣稱是普通香菸的最佳替代品,但是卻不能提供支持這一說法的任何根據,而且“最佳”的說法直接違反了《廣告法》。
“欺詐行爲”六:未經綠色環保產品認證卻宣稱爲“綠色環保產品”。
“如煙”的說明書和單頁印有中國環境科學學會認定推薦綠色環保產品證書,然而經查該學會並不是國家認可的綠色環保產品認證單位,根本沒有認證資格。
“欺詐行爲”之七:宣稱如煙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菸產品。
“如煙”公司總工程師韓力曾經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如煙”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菸產品,絕對不存在安全隱患。事實是尼古丁替代法雖然是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可的一種戒菸方法,但在該組織推薦的戒菸產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貼片、含片等5種形式,並不包括模擬煙型產品類型,而且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並不含有如此高濃度的尼古丁。“如煙”不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菸產品。
王海認爲,“北京賽波特”明知如煙存在危險、危害,卻故意隱瞞,並以“安全”、“健康”、“環保”、“普通香菸最佳替代品”等名義矇蔽消費者,屬於嚴重和典型的欺詐行爲。
當天,王海還向浙江省工商局做了《關於“如煙”產品涉嫌進行虛假宣傳欺詐的舉報》,要求省工商局:
1.責令被舉報人立即在全省範圍停止通過產品說明書和廣告等欺詐消費者。
2.責令被舉報人通過發佈廣告等方式將主有效成分爲尼古丁的如煙存在的危害、危險(尼古丁屬於劇毒化學品,損害健康、有成癮和致命特徵)及防止危害、危險發生的措施告知已經購買了如煙的消費者。
3.並責令其同時將如煙產品安全性未經臨牀驗證和如煙戒菸功效未經臨牀驗證的事實告知已經購買了如煙的消費者。
4.責令被舉報人在全省範圍通過零售商向全部已經購買如煙的消費者退貨及賠償損失。
5.責令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通過零售商對全部已經購買如煙的消費者增加購貨價款一倍的賠償。
6.依法對被舉報人進行行政處罰。
7.依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如煙”推出市場後不久,就被媒體報道存在消費欺詐的嫌疑,浙江廣電集團所屬的錢江頻道《新聞007》欄目和浙江經濟廣播電臺的《浙江第一線》欄目,對如煙事件進行了報道。隨後,北京賽波特如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侵害名譽權爲由將浙江廣播電視集團告上法庭,他們認爲《新聞007》和《浙江第一線》報道失實、侵害瞭如煙的名譽權,要求賠償1000萬元。
今年7月、8月,上述兩個新聞欄目曾對“如煙”的相關問題作了質疑性的公開報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煙告媒體的案子還沒開庭,卻又成了消費者的被告。
王海告訴記者,“他目前的主要精力放在反欺詐、反壟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非營利項目上,很少介入消費個案的維權,但‘如煙’對消費者的‘隱瞞、欺詐’性質實在太嚴重,他應該站出來爲消費者討個說法。”王海還說,如果有消費者購買了同樣的“如煙”產品,他願意無償爲消費者提供維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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