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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犯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責任追究應不受時間限制”
記者:您認爲經過第六次修改的《物權法(草案)》中,在國有財產的保護方面,仍有一些條款是違反憲法的嗎?
鞏獻田:是的,即便經過了第六次修改,《物權法(草案)》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仍舊存在違背憲法的問題。
雖然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在第一條加入了立法依據,即“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在形式上是吸收了大家的意見,是正確的;但是,憲法中規範我國財產關係的兩個核心和關鍵條文在該草案的具體條文中並沒有體現出來,也就是說,對於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精神沒有真正得到體現,而是一味強調所謂的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的平等保護。在世界上,如今任何一個國家中也沒有這樣講的。這是把物權主體和市場主體混淆了,把作爲保護者的國家和被保護者的集體和公民並列在一起了,這就變成了沒有主體的活動和沒有人的行爲。這不是迎合“私有化、市場化、國家和政府職能最小化”的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潮嗎?
草案也與吳邦國委員長去年9月26日關於進一步修改物權法草案所強調的原則精神相背離。吳邦國指出,修改物權法“要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立足於中國實際。法律是爲經濟基礎服務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與西方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私有制有着本質區別。制定我國的物權法,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總結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確立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物權法律制度。我們要借鑑國外物權法律制度中對我有益的東西,但絕不能照抄照搬。”
記者:您爲什麼非常強調加入“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內容?
鞏獻田:有人說,憲法中已經有了(指第12條),就沒有必要再在物權法中規定了。這樣說是不對的。憲法中早就有第12條的規定,爲什麼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還規定了“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憲法第33條已經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爲什麼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四條中還要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即刑法學界一直強調的我國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之一的平等原則?原因就在於,平等原則對於定罪和刑罰太重要了。而對於我國財產關係的調整,第12條和第13條,也是太重要了。
記者:新的《公開信》中突出談到了國有財產權誰行使的問題嗎?
鞏獻田:國有財產是廣大人民羣衆在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艱苦奮鬥,辛勤勞動所創造的寶貴財富,對於國有財產的所有權,應當遵循憲法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這是防止國有財產流失的根本保障。
目前我國國家財產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是行政(或黨的)一把手說了算,不經過各級人大討論、批准。我認爲,對於侵犯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責任追究應該不受時間限制。
主張儘快制定《國有財產法》
記者:您強調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那麼現在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流失有哪些形式?
鞏獻田:首先是金融系統通過改制造成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造成的流失,還有在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造成的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大量流失等。
記者:那您希望通過近800人的再次聯名“上書”的方式達到何種效果?
鞏獻田:我們強烈要求,在2006年12月,全國人大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七次審議中,應該嚴肅認真全面準確地糾正所有違反憲法的條文,爲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真正做到“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延長《物權法(草案)》的審議時間很有必要,在延長審議期間,應該繼續傾聽各方意見,開展廣泛的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首先公佈第六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全文,並對其中的重大問題向社會公衆作出說明,包括:爲什麼不把憲法中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寫入草案中?爲什麼把本應該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卻規定爲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甚至是事業、企業單位行使,從而爲國有資產的繼續流失開啓門路?爲什麼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爲什麼對於流失的公共財產,在追訴時間,追訴對象和判斷應否追討等問題上,爲非法侵佔公共財產的人留下那麼多可乘之隙?
爲了保障最大多數公民的權益,爲了防止國有財產繼續大量流失和加強廉政建設,爲了社會的穩定,我們還強烈呼籲,儘快制定《國有財產法》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和公佈法》。
四年七審
自2002年年底初審以來,物權法草案在四年來始終是社會熱議的焦點。隨着立法審議的逐次深入和社會討論的全面展開,曾經令國人陌生的“物權”概念開始深入人心。
在三審和四審之間,2005年8月12日,鞏獻田通過網絡發表題爲“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爲《憲法》第12條和19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引起巨大反響。
2005年9月1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約見鞏獻田教授。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對於進一步修改《物權法(草案)》提出三點指示。
胡康生同年10月22日在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將吳邦國的指示具體化爲三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堅持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三是處理好物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關係。”
經過整整10個月的醞釀,2006年8月22日《物權法(草案)》(五次審議稿)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曾經被疏忽的小區車位歸屬問題,在物權法草案五審稿中有了明確說法。而農村宅基地只能轉讓給同村內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農戶。
10月26日,“六次審議稿”再次提交審議。主要針對通過企業併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情況,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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