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區公安分局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100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在大庭廣衆之下“公開處理”。
據悉,公開處理大會吸引了千餘名羣衆觀看,現場“不時響起掌聲”。可是,與現場“不時響起掌聲”相比,這種名爲公開處理實爲示衆的做法卻遭遇了輿論的強烈譴責,在超過10萬人參加的“您如何看待深圳公開處理賣淫女和嫖客?”的調查中,七成以上的人對警方的做法表示反對。12月1日,上海律師姚建國發表《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衆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表達了自己的憤怒。網上的帖子和媒體的評論也多發出質疑和抨擊的聲音。看來,畢竟時代不同了,“文革遺風”在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國已越來越缺少適合其繁衍的土壤。
有法律專家指出,福田警方的做法於法無據。因爲早在1988年,針對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衆,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這一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曾聯合發出《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衆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衆,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衆。這就是說,在我國,即便是死刑的執行也都是“應當公開,但不應示衆”。12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區分局負責人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稱,對涉黃人員進行公開處理“合情合理合法”(《中國青年報》12月11日)。不過,這位負責人並沒能舉出支持他們行爲的具體法律條文,其關於“合法”的論述,嚴格意義上說是於史有據的論述。
其實,就算在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上存在着爭論,福田警方的做法與法的精神(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肯定也是背道而馳的。
依法的精神,打擊違法犯罪應分輕重緩急,福田警方不拿老鴇和容留賣淫嫖娼的窩主開刀,卻把犯罪鏈上最末梢的妓女示衆,顯然是本末倒置;依法的精神,刑罰應從野蠻走向文明,而示衆作爲一種古老的羞辱刑,除了在“文革”中沉渣泛起之外,近來已開始絕跡;依法的精神,法治社會的重點是治吏而不是治民,應當不斷約束政府機關包括公檢法過分擴張的權力,充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依法的精神……
一個法治社會的形成,當然有賴於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但一個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執法機關和執法者在行動上和理念上做崇尚法的精神的模範。一個法治社會成熟的標誌,則是越來越多的人願意接受並已具備法治的理性。身處中國改革開放前沿的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確實值得商榷,因爲背離了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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