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所學校,其教學方法與現行義務教育體制的中小學校迥異:語文以讀經爲主,如《易經》、《道德經》、《論語》等中國古代傳統典籍;英文則從《仲夏夜之夢》起步;數學由外聘老師根據讀經教育的觀念,重組教材,編排數理課程;體育課以瑜珈、太極之類修身養性的運動爲主。這是上海市的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
“孟母堂”於2004年9月在松江開設,其個性化教學方式受到一些家長的青睞,12個4歲到12歲的孩子在此就讀。由於其“顛覆性”的教育方式,“孟母堂”被定性爲“違法辦學”。然而,人們對這種“在家教育”的討論卻並未結束,近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舉行的學術研討會上,來自各領域的專家就“孟母堂”事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孟母堂”違法?
7月24日,上海市教委認定開辦近一年的“孟母堂”屬違法辦學,理由大致有三:學堂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未獲得辦學許可;“讀經教育”與義務教育多學科、全面發展的要求不相符,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多項規定;未經物價部門審覈,擅自收取高額學費。而家長未按規定把子女送到經國家批准的教育機構接受義務教育,也是違法。
然而,“孟母堂”的學生家長則認爲“孟母堂”屬於家庭教育範疇,只是一個家庭自主學習聯盟,把幾個孩子聯合起來、共同聘請老師來幫助他們學習的教育形式。
“義務教育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在家教育。”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認爲,如果“孟母堂”確實如學生家長所說只是“在家學習或在家教育的一種方式”,那這就不違反義務教育法。上官丕亮說,受教育權兼具自由權和社會權兩種屬性,家長必須讓孩子接受9年義務教育,但對孩子在哪裏、如何接受教育有一定的選擇自由。
但這種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上官丕亮指出,《憲法》第46條就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發展”,而《義務教育法》則有更細化的規定。“在家教育子女的教學活動不能是隨意的,應當達到使少年兒童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
這種看法並沒有得到與會者的一致認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張步峯就同意上海市教委的處理意見,並分析了其中原因。他認爲,“孟母堂”的讀經活動“不是業餘或者課後的補習活動”,而是對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全日制教育,這決定了“孟母堂”實際上從事了本應由義務教育機構提供的活動。張步峯說,“孟母堂”由紹南文化讀經教育推廣中心組織,有固定授課地點和師資,學生來自全國各地,顯然已經超出了“家庭教育”的範疇。
義務教育的統一與個性之爭
雖然與會專家學者在“孟母堂”是否違法辦學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但他們普遍認爲“孟母堂”的出現說明社會、家長有了對孩子進行個性化教育的需求。“‘孟母堂’事件其實是義務教育模式與個人或者家庭的個性化教育要求之間矛盾的產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飛宇認爲,“孟母堂”事件的核心問題是國家是否允許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內容多樣化,而不是孩子們在什麼地方接受教育。
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包括教科書的審定都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確定的,各地沒有原則性差異。“目前的教育制度改革更多的是使得教育投資體系多元化,可教學內容還是千篇一律,忽視了孩子、家長的個性需求。”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申素平說。
湛中樂認爲,在教育這個問題上,政府應當是指導者,而不是包攬一切的“保姆”。“‘孟母堂’事件是對我國現行教育體制的挑戰,是改變現有單一教育模式的嘗試。”湛中樂說,教學體制需要改革,家長和孩子,尤其是孩子的選擇應該得到尊重,“教學內容、教授形式可以多樣化、靈活化。”選擇的自由限度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但首都師範大學教授鄭賢君說:“在我國義務教育還未完全落實的情況下,談家長的教育選擇自由有些奢侈。”鄭賢君認爲,受教育權的自由選擇需要滿足兩個前提:一是完全落實強制義務教育;二是教育資源足夠豐富。
“在家教育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有其必需的歷史條件。”申素平認爲,當前我國在義務教育領域面臨的緊迫任務使得受教育權的自由選擇屬性缺乏廣闊的討論空間,“談到受教育權,更多的人會講它的社會權屬性,如怎麼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職責。”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敬波表示,在家教育的合法性需要研究,但它作爲多元教育方式的一種,符合人的自由發展方向,法律不能迴避其背後的社會需求。但她同時認爲,在家教育只能是替代性的,不能取代義務教育成爲主流形式,而在家教育的規範化過程中,政府應該享有許可權、監督權和撤銷權。
“政府應該爲有這種需求的家庭和兒童提供適度的支持,允許其進行嘗試,積極探索在家教育的可行性,而不是簡單地以取締、罰款了事。”湛中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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