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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
針對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壓低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間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此外,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根據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工資。
而在規範競業限制方面,草案則明確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
逐步實現養老保險賬戶全國流動
“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是勞動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規定。
有關專家指出,這雖然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但卻具有前瞻意義,意味着將來制定社會保險法時,要明確“社會保險實行全國統籌”。
據瞭解,現在社會保險實行地方統籌,其中一個最大弊端就是勞動者的個人保險賬戶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流動。比如,某人今年在廣東打工,明年到江蘇打工,今年的社會保險費就留在了廣州,如果不發給其本人,他到了江蘇就要另外登記,但是如果發給本人,又違反了社會保險的社會共濟原則。
“社會保險地方統籌的弊端顯而易見。”這位專家說。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不僅不利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也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草案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規定用人單位在三種情形下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若違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
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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