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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唯物主義認爲,事物的發展總是通過自身的辯證否定實現的。社會和諧也是這樣。歷史證明,人類社會的發展就是一個不斷從不和諧到和諧,再從新的不和諧到新的和諧的螺旋式上升過程。所謂和諧,就是指相互發生聯繫的方面處於良性互動狀態。在辯證法的視野中,和諧與不和諧是相對而言的,衡量和諧的尺度也是相對的。和諧的這種相對性體現出和諧程度的層次性。從相對性意義上說,人類社會發展的每個歷史時期,都曾存在過相對和諧的時候。我國封建社會各個朝代初期,開國的統治者一般來說比較注意推行休養生息政策,注意調整生產關係,使生產力得到一定的發展,民衆相對能夠安居樂業。例如歷史上稱頌的“開元盛世”,就是指從唐太宗貞觀初年到開元末年的一百多年間,政治比較清明,生活比較安定。大詩人杜甫在《憶昔》詩中曾這樣描述:“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意思是說開元全盛時期,連小縣城都有上萬戶人家,糧食裝滿了公家和私人的倉庫,人民生活十分富裕。相對於戰亂動盪的歲月,這時的社會可以說是相對和諧的。
然而,和諧從來不是永恆的。“開元盛世”也只是持續了一百多年。後來隨着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於是戰亂髮生,於是朝代更替,於是又開始了新一輪的“不和諧——和諧”的發展新過程。
千百年來,人們一直在追求着社會的和諧。
今天,我們依然在追求。
然而,我們今天要建設的和諧社會,與封建社會的和諧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封建社會的社會和諧,是建立在階級對立和小農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不發達,自給自足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造成了社會人際關係不豐富,這種社會和諧屬於低層次的農業經濟的社會和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建立在消滅了階級對立的基礎上的,是在工業社會和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構建的,是更高層次上的社會和諧。正如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所指出的,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實現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的目標”,是“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這是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和諧社會。
社會主義制度和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爲我們構建高層次的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利條件和良好基礎。
但是,即使如此,也並不意味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可以脫離矛盾發展的規律,變成了絕對的、靜止的。實際上,社會主義社會同樣存在着社會矛盾,存在着不和諧因素,同樣會遵循着和諧——不和諧——和諧的發展過程,我們只能在發展的動態變化中來尋求和諧。正如《決定》所指出的:“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任務艱鉅而繁重。”在新形勢下如何實現更高層次的社會和諧,我們還在探索之中。在改革開放初期,打破了一些約束生產力的條條框框,激勵了生產的積極性,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有了良好的起色,那時的社會和諧可以說是改革初期的和諧狀態。後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來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出現了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動,新的利益階層出現了,不同利益階層和羣體之間的矛盾凸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矛盾也突出了,權力腐敗更增加了羣衆的不滿情緒。這些無疑都是妨礙社會和諧的新的不利因素。這些新的不和諧因素的出現是一種對舊的和諧的挑戰,它在破除舊的和諧的同時,強烈呼喚新的更高層次的社會和諧出現。十六屆六中全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正是適應了新時期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
誠然,歷史發展的自然過程歸根結底總會找到並造就出新的社會和諧。但是,社會主體在客觀規律面前並不是被動的、無可作爲的。如何通過國家工具力量和政策力量協調社會關係,積極主動減少或消除不和諧因素,縮短不和諧的時間過程,儘快達到更高層次的社會和諧,則體現着執政者的責任感,體現着對社會規律認識的深度和駕馭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
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永無止境,不可能一勞永逸,和諧只能是對立統一規律推動下的螺旋式上升——這就是辯正的和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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