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要和諧,首先要發展。”這個重要論斷,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關係。按照歷史唯物主義關於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的基本原理,要建立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平等、和諧的關係,歸根到底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取決於發展的協調性。當前我國社會領域存在的諸多矛盾,如看病難、上學難、就業難等等,都應當用發展的辦法來解決。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方面的欠賬比較多,只有通過加快經濟發展,才能爲解決這些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決定》強調,要更加註重解決發展不平衡問題。當前,城鄉、區域發展差距拉大,社會發展滯後於經濟發展,是三個突出的矛盾。其中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實質上也反映了城鄉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中西部地區同東部地區發展的差距集中表現在中西部農村經濟發展落後於沿海地區。而社會事業發展滯後、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滯後,關鍵在於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決定》圍繞解決這三個方面發展的不平衡,分別就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大力發展社會事業作出了重要部署。
一、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的是紮實推進新農村建設。只有使我國的廣大農民富裕起來,社會的和諧才能夠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之上。去年召開的五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今年中央1號文件又對此作出了全面部署。半年多來,中央的這一重大戰略決策已經得到全國各地的熱烈響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局良好並已取得初步成效。這次《決定》着重從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提出要建立有利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機制。加快農村發展,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就是以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製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當前,要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兩個方面入手,堅持和完善這一基本制度。一是在土地承包制方面,要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特別是完善土地經營權的有償轉讓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勞動力轉移到鄉鎮企業1億多人,外出打工1億人,今後十幾年還將有1億多農業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這3億多從農業轉移出來的勞動力,其承包的土地如何解決,對於農村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至關重要。應當通過規範和完善土地經營權有償轉讓制度,既有利於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又有利於杜絕土地的撂荒,使轉移出來的農民的承包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發展土地的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的產出率。目前離開土地的農民,將來一部分在城市有了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購買了住房,在城市安家落戶,其承包地應交由集體重新分配;一部分農民可能農忙回家種地,農閒出來打工,在一段時期內,將會在城市和農村間流動就業;還有一部分農民工,在城市就業一段時間之後,由於競爭等方面的原因,最後不得不再回到農村,其承包的土地將能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成爲一種變相的社會保障。目前的每畝土地轉包價格,沿海地區大體在800元左右,中部地區300—500元,西部地區200元左右,與土地的產出水平密切相關。應通過推行土地經營權轉讓的合同制,把有償轉讓規範化。這樣種田能手通過規模經營能夠獲得較高的收入,對於形成一支具有較高技能和裝備水平的、穩定的農業勞動力隊伍具有積極意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另一個方面,就是要通過大力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組織,健全對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體系。過去這種社會化服務都是由鄉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來實施的。這些年,由於社區性的集體經濟組織在許多地區的農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基本上不存在了。因此,社會化服務體系也不存在了,農村雙層經營的基本制度變成了只有農戶這一層經營。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完善,缺乏社會化服務體系,已成爲影響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主要障礙。要以貫徹落實新近頒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爲契機,大力組織農民自願參加的各類專業合作社,由合作社進行農產品的加工、銷售直至出口,爲農民提供技術培訓、購買生產資料等服務,使農民不僅能夠獲得農產品生產環節的利潤,而且能夠直接分享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的利潤,爲農民增收提供新的重要渠道。
《決定》強調各級政府要貫徹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由城市轉向農村,這是政府投資方向的一個重大的戰略性轉變。國家財政新增教育、衛生、文化事業經費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量主要用於農村。要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村的比重。目前,許多城市土地出讓金的收入已經超過地方財政收入,成爲地方的第二財政。政府從農民中徵用過來的土地每畝幾萬元,經過“三通一平”和“招、拍、掛”,每畝土地價格增長了幾倍甚至幾十倍。土地增值的收益成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的重要來源,而不少城市對失地農民又缺乏很好的安置,以致目前在城市郊區形成了大約3000萬左右的“三無”農民,即沒有土地、沒有工作、沒有社保,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根源。針對這一問題,《決定》強調,加快徵地制度改革,提高補償標準,探索確保農民現實利益和長期穩定收益的有效辦法,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這些重大政策措施的實施,將能保證國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向農村傾斜,逐步加大解決“三農”問題的力度。
《決定》還提出要加快培養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作用。根據一些地區的經驗,農民在外出打工之前經過兩個月的培訓,平均月收入即可從600元上升到800元;培訓半年以上,月收入可達到1000元左右;經過1年以上的培訓,月收入可達到1500—2000元。如果培養成能夠開數控機牀的車工等,月收入可達5000元。所以,培訓農民,使之掌握一門技能,成爲增加農民務工收入的重要措施。對留在農村務農的農民,也要加強培訓,使之掌握科學種田的知識,從而爲農業現代化提供有效的人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