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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羣衆希望草案明確規定同工同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同工同酬理應成爲檢驗勞動合同法“成色”高低的關鍵性條款。
本着這一立法精神,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規定了“同工同酬”原則,用人單位未在辦理用工手續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待遇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待遇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有望全國統籌
“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是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規定。
有關專家指出,這雖然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但卻具有前瞻意義,意味着將來制定社會保險法時,要明確“社會保險實行全國統籌”。
據瞭解,現在社會保險實行地方統籌,其中一個最大弊端就是勞動者的個人保險賬戶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流動。比如,某人今年在廣東打工,明年到江蘇打工,今年的社會保險費就留在了廣州,如果不發給其本人,他到了江蘇就要另外登記,但是如果發給本人,又違反了社會保險的社會共濟原則。
討要欠薪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又到歲尾年關,欠薪問題再次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的一條規定稱得上是個“利好”消息: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上班一個月內應籤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草案還對試用期的期限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不僅不利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也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草案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規定用人單位在三種情形下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若違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
裁員20人以上應提前徵求意見
爲防止用人單位隨意進行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剋扣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等問題,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勞動報酬。
競業限制人員限於高端勞動者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人員範圍作出規定。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納入調整範圍
爲解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人員的權益保護和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問題,勞動合同法草案擴大了適用範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納入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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