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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三
股票收入申報按照全額計算
案例——
小趙是某市M區A公司的技術骨幹並擁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趙的全部收入情況如下: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取得公司股權分紅20000元;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轉讓收入860000元;出租自有商鋪給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在上交所轉讓A股股票盈利60000元;發明一項專利,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一次購買體育彩票,中獎9000元。
例解四
自由職業者須選申報地點
案例——
小田是一個自由演員,戶籍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區。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後轉到上海並在那裏居住了兩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轉到北京發展,住在海淀區A小區。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萬元,則小田該到何地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稅務分析
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因小田離開戶籍所在地時間較久,且在申報時,北京是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則,在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區主管地稅機關和海淀區A小區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之間選擇,並固定其中一處進行申報。
稅務分析
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取得所得時的稅務處理: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得,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應在取得所得時,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項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根據有關規定,F先生僅就其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後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取得的該項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即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可僅就屬於2013年的部分按中國稅收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各納稅年度末的稅務處理:
在2006、2012和2014三個納稅年度,F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均不滿一年,根據《辦法》,這三個納稅年度可免予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由於F先生在2007—2011年間各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達到人民幣12萬元,F先生應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但申報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項所得。
例解五
外籍人員申報納稅要分居住時間
案例——
F先生爲外籍人員,於2006年6月1日來華任職,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
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兩個月,在此期間,其取得下列所得:一、每月從中國境內的任職公司取得工資收入2萬元;二、每年年末從境外公司取得獎金20萬元;三、每年從境外取得境外房產出租收入10萬元;四、每年從境內銀行取得外匯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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