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媧石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盛國宏,先後收受他人賄賂160筆,共120餘萬元。曾經是我省企業家協會副會長的他,昨日(25日),因受賄罪和公司人員受賄罪站在了武漢市中院被告席上。
1995年2月,盛國宏從武漢市新洲縣(現改爲新洲區)周鋪鎮鎮委書記調任新洲縣水泥廠(國有企業)廠長兼黨委書記。1996年9月該廠改制更名爲湖北媧石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公司)後,盛國宏爲該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2004年7月,該公司改製爲民營企業,盛國宏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據指控,現年53歲的盛國宏在擔任國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125次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共計92.33萬元;擔任民營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35次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共計27.97萬元。
2005年8月,盛國宏被新洲區紀委實行雙規,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後,盛國宏退繳全部贓款。同年12月21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盛國宏市人大代表職務。
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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