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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單位土地收益作爲一般預算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全部繳入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日前又對“收支兩條線”管理進行了具體規範,明確違反規定,擅自截留、擠佔、挪用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日前,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了中央單位土地收益“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事宜:
中央單位土地收益,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系統、國務院各部委(含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含京外中央單位),其轉讓、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獲得的佔地補償收入,扣除按規定應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後取得的收益。
已經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並使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的中央單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解繳。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中央單位土地收益收繳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截留、擠佔、挪用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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