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確鑿還是疑點重重
在那場衝突中,王海琳受傷。接下來的傷情鑒定,導致商秀雲賠了5萬元,並最終被判刑。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的鑒定,是法院給她定罪的重要證據,它證明王海琳系『外傷性頸椎5/6椎間盤突出』,構成輕傷。
整個鑒定過程,在商秀雲看來疑點不少。
王海琳受傷後第3天住進淄博市中心醫院,一家三級甲等醫院,也是當地最好的醫院。12天後,她『好轉出院』。住院期間,醫生沒有發現王海琳有頸椎間盤突出的問題,其傷情被診斷為:頸椎損傷(第四頸椎反曲)、頸脊髓過伸位損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及皮膚擦傷、血腫。X光片檢查顯示,『骨質及椎間正常』。骨科檢查表明其『雙上肢肌力正常,雙下肢活動無異常』。
1個月無事,商秀雲以為『事情就過去了』。8月,警方突然傳喚她。一名警察拿著法醫檢驗鑒定書,兩只大手遮住大部分內容,只留下兩行字,讓她看:『結論:王海琳之傷情已構成輕傷。』
這是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在王海琳受傷一個月後作出的鑒定,法醫根據原始病歷記載和復閱X光片,證實她『頸椎生理曲度變直』,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認為其傷情屬於輕傷范疇』。
但這條規定並未提及『頸椎生理曲度變直』可以被定為輕傷。它認可的范圍包括: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因此,商秀雲覺得王海琳的傷情夠不上輕傷。
她最初沒有當回事。當事態變得嚴重起來,她纔警覺,開始懷疑有人暗中操縱。她想起了那名警察奇怪的舉動,她看到張店分局的鑒定書上,復核人卻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一名主任法醫師。
8月20日,商秀雲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明天,公檢法三家法醫對王海琳的傷情會診。這讓曹鐵軍松了一口氣,他想,這回『應該不會有人作假』。
第二天卻並沒有三家會診,而是王海琳『去中心醫院做CT』。曹鐵軍感到不安。但診斷結果讓他們『很高興』:王海琳頸椎反曲;C2—7間盤未見突出;環樞關節未見脫位。
醫生把這份『122447號』CT會診報告單遞給民警時,商秀雲趕緊湊過去看。她要求復印一份,民警不同意,她一直追到派出所,人家只好跑到街對面復印了一份。商秀雲說:『這時候,俺知道要保留證據了。』
此後不久,最終被法院視為『權威』的那份鑒定出臺。9月11日,由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進行的復核鑒定,同樣依據『122447號』CT片,結論卻與淄博市中心醫院截然不同:王海琳系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
這次鑒定聘請了山東省立醫院的專家。王海琳對記者回憶當時的場景:一個老專家,拿著CT片子,往燈箱上一照,說『這兒突出了』。
『當時確實看不出頸椎間盤突出,除非我的水平不行。』2007年1月15日,張廣霞對記者說。他是淄博市中心醫院副主任醫師,『122447號』CT片的會診報告單就是他診斷的。商秀雲案宣判的前一個多月,警方曾詢問了他。因此,在張廣霞做過的無數次CT檢查中,這一次讓他記憶深刻。
『頸椎間盤突出的人太多了,』他說,『像你我可能就有。』在CT片中看出頸椎間盤突出,『不難』。
對於王海琳,是否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受傷時頸椎間盤沒有突出,一段時間過後纔因為那次受傷而突出來?張廣霞很肯定地說:『不會』。
2001年省公安廳的鑒定書中這樣表述王海琳的傷情:頸椎間盤突出(C4)。『我們不會這樣表述。』張廣霞說。果然,過了將近4年後,一紙更正說明從濟南傳來,鑒定人還是當初的兩名醫師,只是職稱已從當時的副主任法醫師變成了主任法醫師。
更正聲明稱:『因當時在鑒定書制作過程中的失誤』,將關於122447號CT片頸椎5/6椎間盤突出誤錄為C4椎間盤突出,特此更正為,『外傷性頸椎5/6椎間盤突出的臨床診斷成立……傷情為輕傷』。
出現這樣的錯誤,商秀雲很難理解,張廣霞也覺得『可能性很小』。
省公安廳的那次鑒定,還檢查出王海琳『左上肢肌力下降』,『左尺、正中、橈神經受損』。而她在受傷住院後的骨科檢查表明,『雙上肢肌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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