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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救助缺乏法律依據
在訴訟要求賠償無果後,尹行巧、韓傳鵬等人把希望寄託在當地政府的救助上。尹行巧一直認爲,丈夫在鐵瓦殿工作期間被殺害是因公殉職,要求獲得撫卹金。
不過,漢陰縣民政局讓她去找平梁鎮民政所,平梁鎮民政所的負責人說:“熊萬成是自己去的,我們不管,去找上級。”這個事情至此懸而未決。
而韓傳鵬則向政府提出了三個請求:一是將父親遷葬,要求解決5000元;二是請求民政部門爲母親解決五保戶;三是解決父親死亡金1.2萬元。同時,受害人韓陽富的妻子、韓傳鵬的母親吳必聯也向漢陰縣政府提出了生活救助申請。但韓傳鵬說,他們的申請一直沒有得到回覆。
記者瞭解到,對邱興華的伏法,受害人家屬們似乎已經不太在意,他們沒有因此感到多少安慰。他們不知道專家和學者間關於邱興華的爭論,也不關心何冉鳳“討說法”的舉動。只是家庭頂樑柱突然倒下後的巨大生存壓力,和對救助的期盼與失望,讓其中一些人開始有些焦灼、激憤。
對於衆多被害者家屬提出的救助請求,當地政府並沒有公開給出答覆,不過一些政府官員私下透露,他們雖然很同情受害人家屬,但“受害人家屬的困難由政府解決缺乏依據。”
從“被告人時代”到“被害人時代”
我國在刑案被害人救助上還是一塊空白,受害人得到的“勝利”往往是“一無所有”。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緩
20世紀60年代,有學者提出過“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遺忘的人”的觀點。但是40多年過去了,像尹行巧、韓傳鵬這些“被遺忘的人”卻越來越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玲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預測,我國每年刑事案件的立案在400萬件以上,約100多萬個案件的刑事受害人無法得到充分補償。
這些“被遺忘的人”較早引起傳媒注意的是發生在3年前的馬加爵案。馬加爵的經濟條件甚至不如邱興華,他除了一些書和衣物、被褥外,身無一物。
殺戮案兇手大多不名一文
該案一審開庭時,四位被害人家屬從廣西、陝西等地趕到昆明,他們同樣是家徒四壁,希望得到民事賠償。當時,來自北京、上海、廣西等地的律師曾經發起過一次捐助活動,一度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最後,作爲案發地的雲南大學也給幾位遇害者家屬提供了一定數額的補償。
2006年以來,特大凶殺案、“滅門案”頻頻發生,製造一場場殺戮的石悅軍、邱興華等人,幾乎都不名一文,人們都不敢奢望這些人能作出任何賠償,這再次引起了公衆對刑事受害者國家救助制度的關注。
人們的憂慮不無道理,北京市某中級法院一份統計數據顯示,614起人身傷害案件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賠償,其中有10.8%的人並不是從罪犯那裏獲得的賠償。
著名刑法學家馬克昌教授曾指出,當許多國家都已進入“被害人時代”時,在被害人救助上我們卻還是空白,受害人得到的“勝利的果實”往往是“一無所有”,陷入了無期的等待。因此,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緩。
“被害人時代”正在走來
而在四川大學副教授伍長康看來,從“被告人時代”向“被害人時代”的轉變,意味着“被害人時代”的到來。“被告人時代”是從人權保護出發強調被告人合法權利;“被害人時代”則是從“生存權”出發,強調被害人及其家屬賠償和救助。
據伍長康介紹,關於刑事受害人賠償的問題,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比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要窄。我國1979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中早就有規定。但那時屬於計劃經濟時代,很少有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罪犯進行經濟賠償。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大大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但是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並無更大改變。特別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點飽受詬病。
但是,即便是少量的賠償,在實際操作中也很難得到執行。
對此,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思魯認爲,這一狀況會導致被害人家屬成爲刑事案件的“第二被害人”。
讓兇手免死換3000元賠償
王思魯告訴記者,在他十年的執業生涯中所辦理的50多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經過法院判決進入到執行程序沒有一起案件最終得以執行!唯有的一起,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和死者家屬調解,最終被告人賠償了3000元,但其前提是死者家屬需向法院呈交一份“求情書”。也正是這份3000元換來的求情書最終使被告免於一死。
去年,青島等城市曾經做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嘗試。其資金來源於稅款、政府財政部分開支、其他犯罪罰金等等。
“不過,千萬不要認爲獲得了救助就是獲得了一大筆鉅額的賠償,能夠讓刑事受害人回到以前的生活水平就不錯了,救濟和救助畢竟是救急而非救貧。”伍長康說。
王思魯告訴記者,即使在少數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得到了部分的賠償,比如在殺人案當中,死者家屬得到幾千元的賠償,但這對於“頂樑柱”倒塌的家庭來說,無疑是杯水車薪。因此,建立與司法賠償體系並列的國家救助體系勢在必行。
建立國家救助體系已成熟
趙國玲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從理論依據上看,公民受害,國家沒有盡到維護社會治安的責任,就有必要保護和救助處於弱勢的公民,因此,在公民受到傷害時,國家也有責任進行救助和補償。
“世界各國有不同的救助和補償體系,包括社會福利說、社會保險說等等,但是我更傾向於國家責任說。”趙國玲表示,各國對此的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
另外,各國的補償和救助資金來源也不同,有些源於國家稅收、國家財政或專門設立補償基金等等。“目前,我國建立刑事受害人補償救助體系已無主要障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提出要促進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因此,無論是從立法和理論依據上,還是從現實情況上看,建立這一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了。”趙國玲說。
實際上,在我國臺灣、香港等地區,以及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早就建立了刑事受害人的救助體系,有些國家的做法是,設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專項資金。
救助款來自國家救濟金
“我國臺灣地區,專門設立有政府救助基金,刑事受害人得不到被告賠償的時候,可以申請政府救助基金獲得賠償。不過,並非每個刑事受害人都能獲得救助和賠償,基金會會審查刑事受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財產狀況等。確認這個家庭或者受害人確實具有巨大的經濟困難,或者陷入了極端貧困的狀況,才能獲得救助和賠償。”
另外,有些西方國家將對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和賠償列入國家救濟金項目。比如,澳大利亞等國家設立了一個專項基金,專門用於車禍、醫療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賠償。有些醫療事故醫院處於無責狀態無法賠償的,遭遇車禍,肇事者逃逸無法追究責任,或者受害人沒有購買保險的,以及刑事受害人無法獲得被告補償的,均由國家專項救濟基金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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