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晨報報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6日晚頒佈的《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再過兩週,針對全國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將全面展開。
報道評論指出,這意味着,拖延14年而未貫徹到位的土地增值稅徵繳將嚴格執行。同時,伴隨着《通知》的出臺,2007年房地產行業調控也拉開了序幕。
《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等三種情況下,房產項目應該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對於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對於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情況,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所謂土地增值稅,是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淨增值額徵收的稅種,根據增值幅度不同,房地產增值稅的稅率在30%至60%之間。早在1993年,國務院已規定了這一稅種。不過,由於實施細則的長期缺失,各個地區對於土地增值稅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產企業按照預(銷)售商品房收入1%至2%的比例進行預徵,北京目前的預徵比例爲出(預)售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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