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開封市自動控制儀表廠職工多次向本報反映,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文某以權謀私,其妻程某除在該廠領取工資、養老金外,還領取失業金和退休金,且一領就是數年。日前,記者就職工們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目前,中共開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就此事立案調查。
舉報
副局長之妻一人領4份錢
最近,開封市自動控制儀表廠(以下稱儀表廠)部分職工和退休職工不斷向本報反映,他們廠勞資員程某於2002年10月提前5年退休,在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領有退休金。但她還在勞動就業局領“失業金”。此外,程某“退”而不休,在該廠又以正式職工的名義領取工資和“養老金”。
據知情人講,程某上報的退休材料與事實不符。程某1957年出生,2002年退休,時年45歲,25年工齡,每月領退休金606元。但是該廠比程某職務高、工齡長、1994年檔案工資也比程某高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卻比程某少。比如龍師傅2000年退休,41年工齡,月領退休金500多元;劉師傅2004年退休,30年工齡,月領退休金400多元……
據知情人講,他們廠是瀕臨倒閉的企業,在程某同時領取幾份錢時,職工和退休人員卻不能按時領取工資和退休金。爲此,他們到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管勞動仲裁的文副局長辦公室反映情況,並遞交了材料,文副局長將材料扔到地上,並將他們趕出辦公室。
“後來,我們才知道程某是文副局長的夫人,我們原本想通過文副局長做主,來糾正程某的行爲,沒想到‘不長眼’捅了個‘馬蜂窩’。”
一位退休職工向記者說,當他們對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感到無望時,便向其他部門反映情況。此後,他們得到程某的警告:“如果再反映問題,小心你們……“
自稱
有問題也是企業的事兒
昨日,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文某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說,舉報人反映的事,也可能有問題,但這是企業的事兒;有些問題可能是舉報人道聽途說。他妻子是2002年退休“返聘”的,企業一個月給200元,只發了幾個月工資,以後就再沒有領這筆錢了。2000年~2002年,儀表廠效益不好,單位給程辦了失業保險,單位有活兒的時候她也幹,也領點單位的錢,有問題應該查企業。對於程某提前退休一說,文說是符合規定的,當時程某45歲多了幾個月,她幹過10年的特殊工種。
調查
只有一名職工的“工資表”
儀表廠職工向記者提供了2003年至2006年該單位的工資表等複印件。工資表顯示,程某在數年內在該單位領兩份錢。
以2004年1月份工資表複印件爲例,在由程某自己製表、旁註爲“交養老金”的“工資表”中,程某領取的“養老金”爲202.39元;而另一份“工資表”顯示,程某領的工資爲200元。程某領的“養老金”隨着國家的政策調整而調整。
奇怪的是,程某領取“養老金”的工資表中僅有程某一人,本應由會計、複覈、出納、製表簽字的地方也無人簽字,只在姓名欄和“實發數”的蓋章欄裏有程某的簽字。知情人說,直到2006年以後,程某領的“養老金”才由廠長魏某簽字。
1月24日,記者持程某的勞動保障號41021119570812×××在開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進行查詢。電腦顯示,程某當月應領的社會統籌金(退休金)爲606.6元(不含漲級);程某於2002年10月份退休。記者問:“這筆錢是怎麼發放的?”工作人員說:“直接打到個人本(存摺)上了。”
對程某是否在工作期間領取失業金等情況,開封市失業保障辦公室有關部門負責人沒有給予正面答覆,而是說他們單位對本案有關處理意見已被有關部門取走,可能還涉及其他人。
進展
開封市紀委已立案調查
職工們說,國家、河南省和開封市對退休、失業及養老統籌保險、失業保險等規定有一籮筐,比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只有失業人員纔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等。而程某不但在企業領了工資和養老金,還在社保機構也領了退休金,再“冒充”失業人員與真正的失業人員爭救急、救命錢。如果程某不是文副局長的妻子,是不可能在層層關卡下一路過關的。文副局長不正視問題反而把問題推向企業,真不知這位勞動局副局長懂不懂法。
記者在開封市政府舉報中心看到,關於文某利用職務之便爲妻子謀取利益的舉報不止一起。案卷記錄記載,該案已提交市紀委,並已立案。該中心有關人員對記者說,此事查得差不多了。
在開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說,既然紀委已立案了,肯定會有處理意見。
開封市一位政府官員說,有關方面應該對此查個明白,給社會一個交代。
相關鏈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規定:要切實加強資金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堅決杜絕擠佔挪用資金等問題的發生。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爲。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要清退回原企業。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佔挪用。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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