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從化解矛盾入手,加大司法調解力度,強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近來死刑覈准權回收、訴訟費下調、加大司法調解力度等一系列舉措的推出,預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研究和確定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日前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對人民法院今後一段時期的工作目標和重點作了闡述。
肖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
《瞭望》:請您介紹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法院工作中主要有哪些體現?
肖揚:人民法院必須學會用發展的眼光、從全局的高度,找準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點、着力點、出發點和立足點。
爲此,一要樹立正確的糾紛解決觀,把妥善化解矛盾作爲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點;二要樹立正確的維護穩定觀,把確保穩定作爲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點;三要樹立正確的羣衆利益觀,把維護羣衆利益作爲提供司法保障的出發點;四要樹立正確的司法權威觀,把維護司法公正作爲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點。
此外,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妥善處理好十個方面的關係: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黨的領導的關係、依法獨立審判與人大監督的關係、審判工作與隊伍建設的關係、嚴肅執法與司法爲民的關係、公正與效率的關係、各種審判之間的關係、司法權威和再審的關係、訴訟調解與判決的關係、法院基本建設與當地經濟發展的關係、司法改革與中國國情的關係。
妥善處理這十個方面關係,實質就是在法院工作中落實科學發展觀,既堅持依法辦事,又立足實際情況,實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瞭望》:人民法院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肖揚: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人民法院爲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過程,就是不斷髮揮職能作用,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過程。
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矛盾,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係,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衝突,解決這些矛盾糾紛,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就能做到的,需要國家不斷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以民事審判爲例,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明顯加快,但由此帶來的民事糾紛增長的壓力同樣是很大的。全國法院每年要辦理各類案件800萬件左右,其中絕大多數是民事商事案件,這個分量有多重,不言而喻!
再以涉訴信訪爲例,1978年至1982年,全國法院接待處理涉訴羣衆來信來訪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國法院共接待處理涉訴羣衆來信來訪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2006年前11個月,全國法院全年共接待涉訴羣衆來信來訪329897件(人)次,儘管數量上同比略有下降,但仍處在高位運轉狀態。
應當說,這些都是正常的,因爲糾紛是人類社會的常態,有人類存在就有糾紛。法律起源於糾紛,司法起源於解決糾紛。人民法院是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部門,主要就是爲化解矛盾糾紛、消除不和諧因素而設立、而存在的。
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所指出的那樣:“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人與人的和睦相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國家與國家的和平共處,都需要法治加以規範和維護。”
法治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司法則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終局性的、真正能體現公平正義相結合、法律情理相交融的方式,是包括訴訟調解在內的司法手段。
如果司法手段功能健全,即使其他解決方式損害公平正義,依舊可以通過司法的矯治來恢復公正;但如果司法手段缺失,社會的公正就失去了最後的防線。因此,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是對司法機關能力的重大考驗,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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