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寶前董事長張海
健力寶前董事長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一審宣判
佛山中院最終認爲,張海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萬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678685萬元。
公訴機關就被告人張海挪用健力寶828萬元償還欠款的指控,經查,張海決定健力寶集團代支付人民幣828萬元歸還符秉三欠款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債權債務置換,既非張海個人挪用行爲,也並非將資金挪爲個人使用,不屬於挪用資金行爲。
昨天下午5時,佛山中院的法官來到了佛山看守所,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警在內的相關人員也要經過嚴格檢查後才能獲許進入,而苦等多時的記者以及張海的母親和其他親屬均不獲許入內。整個宣判過程大概只持續了15分鐘左右,相關人員便從看守所的大門內走了出來。“15年!”記者從張海的其中一名辯護律師徐玉發那裏聽到了刑期。張海母親的眼睛頓時溼潤了。
健力寶前總裁張海刑事案在歷經了2006年11月2日、3日、6日的第一次開庭和2007年1月18日的第二次開庭後,終於在昨天下午以張海被判15年而暫告一個段落———無論刑事案還是行政訴訟案,張海都面臨了一審的敗訴。但是業界藉此希望達到的理清健力寶股權糾紛的目的,卻並沒有因此而扯清楚。記者試圖通過公訴方的指控、被告方的反駁、代理人的辯護意見以及和健力寶相關的一系列的數字來梳理出一條路徑———一條企業家個人和企業資本之間和平共生的路徑。
-公訴方:張海職務侵佔1.2億元、挪用資金9400萬元
張海職務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1.2074億元用於購買健力寶股權,其中包括5000萬、1600萬、2000萬和3474萬,共四筆資金。同時,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9472萬元用於購買健力寶股權、用於還個人向祝維沙公司的借款以及用於購買個人住房,其中包括4176萬、3950萬、828萬和518萬,共四筆資金。
關於5000萬元和1600萬元的職務侵佔:2002年5月,浙江國投退出收購,張海聯合正天科技公司共同向三水公投收購健力寶飲料廠,其中張海佔10%股權,正天科技佔90%股權;爲此,張海利用職務之便,於2002年6月從健力寶集團劃款5000萬元經多次轉賬後支付給三水公投,又於同年12月從健力寶集團劃款1600萬元經多次轉賬後支付給三水公投,作爲收購健力寶飲料廠的轉讓金。
關於2000萬元和3473萬元的職務侵佔:2002年4月,張海以上海東方時代投資有限公司名義委託浙江國投收購健力寶飲料廠時,以週轉資金的名義,從健力寶集團劃款2000萬元經多次轉賬後支付給三水公投,作爲股權轉讓金。張海和正天科技在聯合收購健力寶飲料廠期間,祝維沙關聯公司劃款15800萬元給正天科技公司,用以向三水公投支付轉讓金,後祝維沙多次向張海追討該款,張海於是在2003年1月、6月分別從健力寶集團劃款2000萬元、11萬元和1463萬元經轉賬支付給祝維沙關聯公司,共計3474萬元。
關於挪用9472萬元資金:爲向祝維沙關聯公司償還15800萬元的款項,張海利用職務之便,以代正天科技公司支付借款的名義,於2002年11月、2003年1月、2003年2月、2003年12月分別從健力寶集團公司劃款735萬元、3000萬元、36萬元、405萬元,累計挪用健力寶集團公司4176萬元。除此之外,公訴人還指控張海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健力寶的資金用於購買股權和個人住房等,總共累計挪用資金達9000餘萬元。
-張海:公司行爲不該我擔責
張海認爲,“公訴方的指控在證據方面矛盾,證據採集不完整,證據使用帶有‘有罪’推斷的傾向性。公訴人多次使用證人祝維沙、張金富的證言,但更多次使用原始書證,經過庭審可以清楚看到二人的證言與檢察機關所調取的相關文件的內容完全矛盾。把我與三水正天畫等號,認爲其被我控制,公司行爲就是我個人行爲,都是缺乏事實依據和完全錯誤的。我本人只是三水正天佔40%股份的股東,正天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是葉選基,其他兩個股東祝維沙和葉紅漢的股份加起來是60%。如果認爲三水正天的行爲就是我的個人行爲,那麼我就不會在2004年8月,在未到場的情況下被非法召開的董事會罷免。從法理和常理講,我不可能罷免自己”。
-律師:張海和正天科技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主體
有證據證明,無論是正天科技還是健力寶集團公司,都承認1600萬元是它們兩個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款,是正天科技公司收到的此款,而非張海個人收到此款;在公安機關委託對正天科技公司的審計中,也認定5000萬元是由正天科技公司劃給三水公投,作爲正天科技公司的收購款而不是張海個人的收購款。
最明顯的事實是:2004年11月,三人將股份轉讓給匯中天恆後,祝和葉分別從受讓方獲得了超過一億的收益,而張海呢?不但任何收益沒有,甚至連作爲必要轉讓條件的深足所有權也沒有拿到。
審判結果
張海被認定兩項罪名成立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就被告人張海挪用健力寶828萬元償還欠款的指控,經查,張海決定健力寶集團代支付人民幣828萬元歸還符秉三欠款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債權債務置換,既非張海個人挪用行爲,也並非將資金挪爲個人使用,不屬於挪用資金行爲。對公訴機關指控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828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對符秉三的欠款一項,不予認定。除此以外,佛山中院基本認同了公訴機關作出的所有指控。
佛山中院最終認爲,張海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4.824208萬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678685萬元。
在判決書中,佛山中院認爲,張海在健力寶集團任職董事長、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且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侵佔、挪用的資金均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張海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成立。雖然張海曾檢舉他人犯罪線索,但尚未查證屬實,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據此,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由於張海2005年3月24日已經被羈押,因此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位於廣州市東山區大通路花園一街27號、廣州市番禺區鍾村鎮祈福新村豪庭西路12號的兩處房產的拍賣所得以及張海兩個賬戶中50009.84元及37526.82元存款予以追繳,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其餘尚未繳獲的贓款,繼續追繳後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
據《廣州日報》
財經追蹤
張海表示上訴
“被告人張海因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兩罪合併執行15年。”昨天下午5點,當法官在看守所向張海宣佈了判決結果後,張海當即表示要上訴。
一直以來,和健力寶有關的事情總是讓人出乎意料。昨天下午3點半,原定在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進行宣判的張海刑事案,臨時通知改在了佛山市看守所進行宣判;而這樣一來,除了法官、公訴人、代理人以及被告本人等和案件審理有關的人員外,家屬和媒體則均被拒之門外。
“這樣的宣判方式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更沒有經歷過。”昨天下午4點,還在看守所門口等待進門的張海案的代理律師張民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案件本身是否公開審理,宣判都應該是公開進行的。“而進出看守所的程序之嚴格,大家是可以想象的,因此改在看守所宣判,無疑也就造成了不公開的效果,”張民強調說,“既然是這樣的宣判方式,我對判決結果也不看好。”
據律師張民介紹,法院昨天對張海刑事案所做出的判決,幾乎採納了開庭審理時公訴人所提出的全部訴訟意見,而對兩次開庭中辯護人所提及的辯護意見卻並未涉及。對此,張民表示,對判決書不服的理由主要有四點。
“第一,判決書認定收購健力寶的行爲是正天科技公司所爲,這一點在庭審時我們也做了充足的辯護,但是法院同時認爲正天科技公司是一個虛假公司,因此收購行爲應該由公司的股東本人負責;第二,就算正天科技公司是一個虛假公司,而正天科技公司的股東有3人,分別是葉紅漢、祝維沙和張海,法院卻認爲要由個別股東負責,也就是由張海一個人負責;第三,法院認定張海職務侵佔1.2億,但是卻隻字未提這1億多資金的去向、落在哪裏、如何追回和收繳;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法院認爲正天科技公司是由張海個人控制的公司,因此要由張海個人負責,但是早在2004年8月,正天科技公司就免去了張海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的職務,如果正天科技公司是由張海個人控制的,他又怎麼會免去自己的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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