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四川丹棱縣原縣委書記黎嶺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被告人黎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對黎嶺受賄所得人民幣158萬餘元和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財產人民幣74萬餘元予以追繳。
黎嶺,男,48歲,1997年1月至2002年9月先後任眉山市(原眉山地區)國土資源局局長、眉山新區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濱江路開發建設辦公室主任,2002年10月至案發任丹棱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3月,黎嶺代表濱江路開發辦與成都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眉山新區濱江路開發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該項目以土地抵扣工程款的方案進行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由開發方自籌方式解決。工程開始後,該房產公司違反合同規定,以建設資金緊張爲由,向濱江路開發辦借款,黎嶺利用職務之便,從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期間,批准同意將原眉山地區國土局及下屬單位土地管理所的資金2300餘萬元借給該開發公司使用。爲感謝黎嶺的“大力支持”,公司負責人在2000至2001年間,送給黎嶺人民幣57萬元、美元5000元,還有價值8萬餘元的裝修及傢俱。
2002年在眉山市國土局辦公大樓建設中,黎嶺又兩次共收受承建單位的現金50萬元。後以建築單位資金困難爲由,多次變更協議。2000年下半年,王某等人爲使自己在眉山濱江路建設工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得到黎嶺的認可,將人民幣40萬元現金用紙箱裝送到樂山交給黎嶺,後又在其辦公室送給黎嶺人民幣10萬元,黎嶺共計收受人民幣50萬元,隨後黎嶺分別簽字認可濱江路建設工程的增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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