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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饒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何茶清,在任玉山縣土地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替人辦假證被舉報,法院一審認定其爲他人所辦土地使用權證雖假,但收受他人賄賂24萬元是真,因此構成犯罪,獲刑7年。
2000年9月的一天,玉山縣華興建材廠鄭某欲辦理一工業用地使用權證,找到時任玉山縣土地管理局局長的何茶清幫忙,並分3次送給何茶清人民幣26萬元。2003年6月,何茶清交待下屬爲鄭某辦理了一本工業用地使用權證,但其實這是一本並無發證檔案的假證。利用這一假證,鄭某將這宗土地轉讓給了饒某,饒某再通過行賄手段,請何茶清幫忙轉成住宅用地。事情敗露後,何茶清向行賄人退回了部分贓款。
據此,被告人何茶清的辯護律師認爲,何茶清爲鄭某謀取的是一本虛假土地證,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沒有達到“權錢交易”,不構成受賄罪。但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何茶清在明知鄭某的土地已不能辦理工業用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工作人員爲鄭某辦理了一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工業用地使用權證,爲鄭某轉讓這一土地提供了方便。土地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沒有影響鄭某獲取利益,該行爲符合受賄罪的特徵,構成受賄罪。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何茶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沒收贓款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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