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先後收取某啤酒供應商5.8萬元的“進場費”。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酒店收取“進場費”屬商業賄賂。這一判決在商界引起強烈反響。
瑞安判例暴露行業“潛規則”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經檢大隊接到羣衆舉報,稱該市珍味樓酒店在購銷商品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工商人員調查發現,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瑞安市一酒水供應商爲推銷某品牌啤酒,先後給付珍味樓酒店5.8萬元“進場費”,且未入帳處理。
2006年4月10日,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珍味樓酒店在商品購銷過程中收受酒水供應商的賄賂,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8000元,並罰款17000元。
珍味樓酒店不服,於2006年9月18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瑞安市工商局撤銷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0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維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隨後,珍味樓酒店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珍味樓酒店一方訴稱,該酒店在購銷合作中進行了廣告牌位、倉庫、提供啤酒人員吃住等方面的投入,這些投入已經達到5.8萬元。珍味樓酒店向酒水供應商收取“入場費”是合情合理的,不屬於商業賄賂的範圍。
瑞安市工商局則辯稱,珍味樓酒店收取第三人進場費是在賬外暗中進行,對正常交易行爲施加不正當的影響,完全符合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特徵。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涉案的啤酒供應商爲了銷售商品,向珍味樓酒店支付正常價款以外的款項,符合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進場費”屬商業賄賂,這一判例在商界引起了強烈反響。溫州市消費委祕書長蔡偉民說,“進場費”在國內商業市場極爲普遍,瑞安判例勢必對這一行業“潛規則”造成衝擊。
法規鏈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爲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零售商“店大欺客”,供貨商成挨宰的“羔羊”
“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早已是商界公開的祕密。”瑞安市工商局法規科副科長孫旭東說,工商部門接到投訴最多的零售行業是酒店業以及商場、超市。酒店多是暗中收取“進場費”,商場、超市收取“進場費”則是明目張膽,堂而皇之。
據調查,目前的酒店進場費,形式非常多。一種是場地買斷,分爲包廂買斷、樓層買斷、整個酒店買斷。其中,以整個酒店買斷費用最昂貴。據瞭解,餐飲業內往往會依照酒店的生意情況,把酒店分爲A、B、C幾等。要拿下溫州一家A類酒店一年的酒水飲料供應權,需要180多萬元;而一家B類酒店也需要25萬元。
另一種形式是產品買斷,可以分別買斷白酒、紅酒、飲料等。如果經銷商獨家買斷一酒店某產品的供應權,那麼該酒店的這類產品就只能由該經銷商供應,排除其他品牌競爭。
除此之外,經銷商還開發出促銷員買斷的新招數,允許一家供貨商的促銷員長期駐店促銷,而前者則以“開瓶費”爲獎勵,鼓勵促銷員推銷產品。據溫州市一些餐飲業業主說,目前,一般酒水利潤佔總利潤的比例在8%以上,有的甚至高達40%左右。
一些賣場在收取“進場費”之外,還變換名目收取節慶贊助費、促銷費、工作人員服裝費、水電費、垃圾費等費用。溫州市消費委祕書長蔡偉民說,一年下來,一些商場、超市的供貨商被收取的各種收費項目,林林總總有七八十項之多,苦不堪言。
然而,供貨商爲何不反抗呢?孫旭東透露,零售商好比是“狼”,供應商就是“羊”了。零售商處於流通領域終端環節的有利地位,供貨商爲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住市場份額,只能屈從。一些零售商在收取“進場費”後,連單據都不開,供貨商也不敢吭一聲。
業內人士反映,或明或暗、大行其道的“進場費”已經嚴重破壞了整個零售業的生態平衡。一些實力較弱的供貨商,由於交不起高額的“進場費”,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權利。而奉上“買路錢”的供貨商爲了彌補損失,多半將“進場費”記入經營成本,最終埋單的還是廣大消費者。無怪乎,目前各大酒店酒水價格一直居高不下,消費者爲此怨聲載道。高額的“進場費”,表面看是在侵害供貨商的利益,其實是在赤裸裸地掠奪消費者的錢財,不啻於攔路打劫。
不合理的行業“潛規則”亟需清除
瑞安市珍味樓酒店收取“進場費”被判屬商業賄賂後,一些零售商覺得不可理解。溫州一家酒店的老闆表示,酒店收取供貨商的“進場費”好比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而且收取“進場費”也是國際慣例,怎麼是商業賄賂?
對於零售商能否收取“進場費”,國內也一直存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爲,零售商提供了場地、人員等服務,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收取“進場費”,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爲;相反的意見則認爲,零售商利用其相對優勢地位收取“進場費”,具有強加的意味,是不合理的。
溫州的判決結果,杭州的餐館老闆頗不認同。許多餐館老闆獲知這一消息後,表示難以理解:“酒水進場費是正常商業行爲,也是多年來形成的行規,算是我們經營利潤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法規啊。”杭州部分餐飲業人士表示,酒水打包給供應商做,是企業在經營方式上做出的選擇。“比如可口可樂,我們是直接從公司進貨的,但是和酒水供應商的價格差不多。這麼多品種的白酒、紅酒、黃酒、啤酒、飲料,我們哪有精力一個個去找廠家談價格啊,還是從供應商處進貨更方便。”有一家酒店的負責人則認爲,酒水進場費類似電器、保健品,銷售達到一定量可以返點,酒店如果每年銷售的酒水達到一定量,也一樣可以在價格上以返點形式給予優惠。
“要做終端,就必須用進場費鋪路。這是給多給少的問題,而不是給不給的問題。”一位業內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如今的酒水市場,供大於求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知名度較低的成長型品牌,急於開拓市場,不得不答應酒店各種條件:先是買就送,後是降價,最後乾脆演變成了進場費。一些大酒店的興起,使得酒水經銷商紛紛想拓展銷路,找關係,談條件,最後發現還是給進場費最管用。
孫旭東表示,零售商收取“進場費”不能等同於商業賄賂。但實際上,很多零售商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也沒有按照《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明折明釦,並將“進場費”入賬,因此涉嫌商業賄賂。瑞安珍味樓酒店就屬此例。
動輒幾萬、幾十萬元的“進場費”,加劇了零售商和供貨商之間的緊張關係。如一些酒水供應商爲了節省高額的“進場費”,在一些知名酒店附近開起了酒水配送店。而酒店爲了反制酒水供應商,則採取了收“開瓶費”,以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等措施。
業內人士認爲,零售商收取“進場費”損害了供貨商和消費者的利益,長期而言,對零售商自身也會造成傷害,促使其信譽喪失、競爭力下降。
杭城的餐館老闆們雖然顯得十分低調,但個別餐飲老闆表示他們已開始自進酒水,規範操作,以避免涉嫌商業賄賂。還有的餐飲老闆則對“進場費”進行了改革,一餐飲連鎖店的經理告訴記者,去年他們把進場費進行了量化覈算。比如某一種啤酒一年進場費是5萬元,平攤到每瓶啤酒上是一角錢。而後,這家酒店找到供貨商,提出可以不收進場費,但要求該品牌的啤酒進價每瓶壓低一角錢。這樣一來,既避免了收取進場費,企業的成本也不受影響。
“酒水進場費早在很多年前就已出現,並已成爲業內的潛規則,要改變並不是那麼容易。”杭州市酒吧協會祕書長王銀橋說。他認爲,這是企業自主的經營行爲,也是多方認可的行爲,很難進行規範化操作。一位長期關注酒水進場費的餐館老闆說,餐飲業整體步入微利時代,酒水利潤是企業利潤的重要補充,而酒水配送壟斷後帶來的還有可靠的質量和服務,且餐飲酒水的價格浮動都在物價部門允許的範圍之內。某位知名餐館的負責人對酒水進場費與商業賄賂之間劃上等號的關係表示不理解,他認爲,酒水進場費是老闆與老闆之間的行爲,“這是種商業行爲,這部分錢不是給公家的,最終還是給的餐館,是經營利潤的一部分”。
瑞安判例對整治“進場費”具有積極意義,然而,它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進場費”這一商業痼疾。專家表示,要清除不合理的“進場費”,除要加強日常的監管和查處外,還須儘快立法,規範零售企業和供貨商交易的關係,最終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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