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證人不願作證和拒不出庭作證的司法難題,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袁承東呼籲制定《證人保護法》。
據袁承東說,中國法院的證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許多案件在初查和偵查階段證人不願作證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據他研究,證人不願作證的原因主要是:懼怕作證過程中遭到報復;司法機關忽視案後保護;因作證影響經濟收入;特殊證人(污點證人)善後處理困難;司法機關不尊重證人的人格和合法權益,有時還顧慮司法機關不尊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袁承東說,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卻過於原則、籠統,在實踐中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
袁承東認爲,證人不願作證的問題如不解決,有損嚴肅的司法權威,動搖人民羣衆對法律的信念,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實施。
他說,制定《證人保護法》可按照總則、一般程序、具體程序、特別程序和其他規定的基本思路構建法律規則體系,增強其實用性和操作性。
《證人保護法》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證人怎樣做到如實作證;司法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保護證人的費用應列入國家專門撥款預算;對“污點證人”應賦予相應的“刑事豁免權”,並給予相應的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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