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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拾到李先生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後,在超市成功消費了4777元。李先生認爲,超市對其財產損失負有責任,於是將超市告上法庭。日前,經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法官調解,超市承擔了60%的責任,即賠償李先生2866元。
原告李先生說,他於2004年初辦了一張招商銀行的信用卡,該信用卡無需密碼,在全國都可以使用,而且不收手續費。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了,隨即撥打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申請掛失,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李先生說,他通過有關部門查詢得知,有人持他丟失的信用卡在河北區一家超市消費了4777元,交易收據上的簽名爲“王力”。他對此非常惱火,因爲信用卡上有他的簽名,而交易收據上的簽名是“王力”。超市工作人員沒有在該人持卡消費時,覈對其當時的簽名與信用卡上的簽名是否一致,導致他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超市方面對此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李先生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但是超市方面卻表示,李先生的信用卡被人冒用,與其自己未能妥善保管該卡有關,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期間,經主審法官調解,超市一次性賠償李先生人民幣2866元。
超市爲何承擔責任?
根據該調解,李先生實際承擔了40%的責任,而超市則承擔了60%的責任。談到該案的責任分配時,本案主審法官常春麗表示,李先生對其信用卡有注意保管的義務,其不慎丟失該卡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所以其本人應承擔一定責任。而超市工作人員有謹慎注意的義務,有關部門明確要求,超市收銀員在消費者持卡消費時,有審覈的義務。但是,在信用卡上有李先生簽名的情況下,一名簽名爲“王力”的男子卻成功持卡消費,對此超市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常法官表示,如果不法人員持必須輸入密碼的他人信用卡成功消費,那麼超市未必承擔責任。因爲持有密碼信用卡成功消費的關鍵是知道密碼,而這類密碼通常只有持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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