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區改造成了斂財工具
除了任縣委書記,王偉在舒城還有一個重要的職務——舒城縣城區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政委。
這個指揮部所掌控的舒城縣大規模舊城改造,爲王偉提供了與開發商打得火熱、並大量接受賄賂的機會。王偉的身邊出現了一些與舊城改造有關的“紅公司”、“紅人”。他們在王偉的幫助下能夠解決開發中的幾乎任何問題,也在悄悄地改變着王偉。
2000年9月份,華鑫公司通過競拍,取得了舒城縣梅山南路的開發權,按照協議,拆遷由舒城縣政府負責。
拆遷過程中華鑫公司發現,如果按原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沿街門面房參差不齊,難以出售。爲此華鑫公司向王偉領導的舒城縣城區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下稱指揮部)打報告,要求修改方案。
2000年10月份,指揮部同意了華鑫公司的修改方案。此後,華鑫公司又向指揮部打報告,要求補償該公司由其他客觀原因造成門面房減少的損失。指揮部再次同意了該公司的請求,一共補償給華鑫公司80多萬元。
各種措施,使得華鑫公司比原規劃多蓋了5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而華鑫公司在修改原規劃設計方案以及解決拆遷阻力等各個環節,都是找王偉幫忙,並且是經過王偉同意才得以實現的。甚至華鑫公司的貸款問題,也是由王偉向時任舒城信用聯社主任的吳亮纔打招呼解決的。
爲感謝王偉的幫忙,華鑫公司向王偉送了四次錢共計人民幣12萬元、美金1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王偉利用手中權力,爲開發中找他幫忙的開發商提供各種幫助,並收受5位開發商人民幣38萬餘元、美金11000元,佔其被指控受賄金額的70%以上。
“在城市的改造和開發上,免不了要和開發商打交道。我開始還能把握住分寸……但漸漸就不行了,在高消費生活的耳濡目染中,自己的思想防線開始崩潰了。”王偉事後坦陳。
一位觀察人士則指出,王偉的落馬反映了地方城市開發中的一種政治生態:開發商依靠當地官員,獲得開發中的各種便利和實際利益,同時也在腐蝕着地方官員。
“舊城改造的成果出來了,與改造有關的官員往往也倒下了。一些商業利益集團對地方政治生態的干擾作用不可忽視。”
2月13日,池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王偉利用擔任舒城縣縣長、縣委書記、城區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政委、六安市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1萬元,美元1.1萬元,購物卡5.9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並宣佈了判決。
當王偉聽到自己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後,反應較爲平靜。
此前的庭審中,王偉曾數度落淚,並當庭懺悔。
“王偉確實是被減輕處罰了。”一位辦案人員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正常情況,王偉應該被判處10年以上徒刑。輕判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是自首,第二是立功。”
判決書顯示,王偉在被安徽省紀委找其談話調查期間,就已經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此時,他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調查期間,王偉還積極退出贓款贓物;並檢舉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