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國際勞動婦女節。根據國家《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3月8日當天婦女應放假半天。塘沽區某企業的張女士向記者反映,日前她所在單位通知全體女工在婦女節當天照常上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單位是否應該向員工支付這半天的3倍工資呢?
記者就這一問題諮詢了塘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據介紹,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中對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職工工資報酬問題進行了明確答覆。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於婦女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所以根據該文件,如單位安排女性員工在婦女節當天從事全天工作,並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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