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間的加班工資問題成了每年長假過後最爲勞動者關注的熱點。昨天,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對黃金週期間加班工資問題發出五點提示,並且提醒勞動者,如果您在加班期間遇到下列情況,就可以撥打12333,進行諮詢政策、投訴舉報,切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提示一: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今年我市公佈了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從4月1日起開始施行,十一加班期間若用人單位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670元或650元)的話,您就可以撥打12333進行舉報投訴。
提示二:加班工資的計算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爲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但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必須按日或小時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提示三:法定節假日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所以,“黃金週”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補錢”,後四天可以“補休”。
提示四:加班工資不能“一刀切”
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準了。因此,加班工資的發放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提示五:過節費不能抵衝加班工資
過節費帶有福利性質,它雖然也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勞動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我國《勞動法》才規定了數倍於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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