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通知,今年“十一”休假從10月1日至10月7日共七天。這七天有兩個部分組成,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其中,10月1日至3日爲法定節假日,10月4日至7日爲休息日,兩者性質不同。因此,如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在休假期間加班的,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按照《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基數。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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