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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判
3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告知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委託訴訟代理人。經濟困難的,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審判過程中,注重發揮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調解的重要作用,做好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安撫工作,切實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32、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下列情形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有異議,該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二)人民法院認爲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不出庭作證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書面陳述、書面證言、鑑定結論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3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注重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對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證行爲的,應當認真審查。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相關證據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相關材料,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34、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對於疑難、複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爲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會議。
35、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裁判。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對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定罪的證據確實,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有疑點,處刑時應當留有餘地。
36、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查明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是否委託了辯護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託辯護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的通知書。
37、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實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派員出庭。
38、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當庭宣告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當事人、辯護人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
39、複覈死刑案件,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40、死刑案件複覈期間,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1、複覈死刑案件,合議庭成員應當閱卷,並提出書面意見存查。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對證據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調查。
42、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原則上應當訊問被告人。
43、人民法院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要進一步提高辦理死刑複覈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時地審理死刑複覈案件。
44、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加強對辦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監督。
(五)執行
45、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覈准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46、第一審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將覈准死刑的裁判文書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在交付執行三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47、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48、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衆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爲。禁止侮辱屍體。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
4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死刑案件,應當切實貫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訴訟原則,既根據法律規定的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質量關。
50、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訴訟職能分工和程序設置,互相制約,以防止發生錯誤或者及時糾正錯誤,真正做到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制約,應當體現在各機關法定的訴訟活動之中,不得違反程序干擾、干預、抵制其他機關依法履行職權的訴訟活動。
51、在審判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查證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爲,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性質,可以依法自行查證,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可以交由公安機關查證。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查證的情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提交人民法院。
五、嚴格執行辦案責任追究制度
52、故意違反法律和本意見的規定,或者由於嚴重不負責任,影響辦理死刑案件質量,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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