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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戰鬥在打擊犯罪的第一線,負責死刑案件的偵查,這是保證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基礎環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聯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強調,公安機關辦理死刑案件時,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爲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意見》對公安機關提出以下4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全面、及時收集證據。《意見》指出,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嚴禁違法收集證據。
二是加強證據的保全和固定工作。《意見》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或者擅自處理。涉及命案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DNA鑑定、指紋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對現場遺留的血跡、精斑、毛髮、指紋等生物物證、痕跡、物品,應當通過DNA鑑定、指紋鑑定等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方式與犯罪嫌疑人作同一認定。
三是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意見》指出,偵查機關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被羈押的看守所內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偵查人員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進行。嚴禁違法取證,嚴禁暴力取證。
四是全面移送證據材料。《意見》指出,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應當將包括第一次訊問筆錄及勘驗、檢查、搜查筆錄在內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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