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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使辦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意見》強調,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辦案質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生命線,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爲重要。
《意見》提出,辦理死刑案件應當遵循以下5項原則要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並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意見》要求,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及時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嚴禁違法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其它非法方法獲取供述。要加強證據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對與查明案情有關需要鑑定的物品、文件、電子數據、痕跡、人身、屍體等,應當及時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並將鑑定報告附卷。
《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既要聽取其有罪供述,又要聽取其無罪或罪輕的辯解;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對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依法排除。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加強對辦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監督。對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意見》要求,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盡職盡責,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出庭辯護等工作。在提供法律幫助或者履行辯護職責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調解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應當注重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複覈死刑案件,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合議庭成員應當閱卷,並提出書面意見存查。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對證據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調查。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原則上應當訊問被告人。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死刑案件,應當切實貫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訴訟原則,既根據法律規定的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質量關;同時,按照訴訟職能分工和程序設置,互相制約,以防止發生錯誤或者及時糾正錯誤,真正做到不錯不漏,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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