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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聯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衆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爲,禁止侮辱屍體。
針對死刑案件的執行工作,《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覈准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意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將覈准死刑的裁判文書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在交付執行3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意見》同時明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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