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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進檢察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繼續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落實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堅持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爲主線,進一步完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
(一)健全對偵查取證活動的監督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近年來發現的冤錯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認真分析原因、總結教訓,制定了《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對違法偵查行爲的監督機制。強調在辦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中,要更加註重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及時監督糾正違法取證行爲,堅決排除刑訊逼供獲取的言詞證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爲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對刑事犯罪特別是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監督的具體程序,拓寬了監督渠道,完善了監督手段。一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57件,查辦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130人。
(三)深化檢務公開。爲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的監督,以公開促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增加12項向杜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工作制度、辦案規程等方面的內容,完善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在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對違反檢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增強了執法透明度。
(四)繼續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2005年建立這一制度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於去年制定了兩個技術規範,完善了具體的操作程序。目前全國已有2171個檢察院實行了同步錄音錄像。這一制度的推行,強化了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辦案的監督,對防止訊問中出現不規範行爲,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
(五)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目前全國已有86%的檢察院開展試點工作。全年共有5191件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入監督程序,其中人民監督員不同意辦案部門原擬定意見的252件,檢察機關採納178件,對未採納的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監督員作出了說明。拓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對違法搜查、扣押等"五種情形"規定了具體的監督程序。人民監督員制度在促進公正執法、保證辦案質量、增進司法民主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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