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同時,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將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昨天上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作了關於五個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楊景宇說,各代表團對物權法草案修改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普遍認爲,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的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4日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
據介紹,3月8日至9日,代表們審議了五個法律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於12日表決通過,決定將這五個法律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3月13日上午,代表們審議了五個法律草案修改稿。隨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們的意見,對這五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建議表決稿。
關於物權法草案 修改 界定 國有野生植物資源範圍
【修改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資源的範圍不清楚,能否規定一切野生植物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值得研究。
【迴應】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爲,依照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區別地規定野生植物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是不確切的。據此將這一條修改爲:“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修改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修改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
【迴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爲:“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關於企業所得稅法草案
修改
避免“抵免”出現歧義
【修改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應減免的稅額和允許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爲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中規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的“抵免”,應予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迴應】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認爲,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的抵免。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額。”
建議
出臺辦法保障稅源轉出地正當利益
【代表建議】關於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有些代表再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二款關於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彙總計算納稅的規定,會造成中西部地區稅源轉移,影響當地財政收入,建議修改爲在稅源發生地納稅,或者明確規定補償辦法;如果這次來不及解決這個問題,國務院也要高度重視,儘快出臺一個解決辦法。
【迴應】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覆研究認爲:按照公司法律制度,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應在所在地納稅;分公司則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總公司彙總計算納稅。草案上述規定是適宜的,建議不再改動。同時,對因此發生一些地區稅源轉移、影響當地財政收入的問題,必須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鑑於這個問題屬於財政收入分配問題,宜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門制定辦法。
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完善現行的補償辦法或者制定新的辦法,使稅源轉出地的正當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議
不再增加新的稅收優惠項目
【代表建議】有些代表建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再增加一些稅收優惠項目。
【迴應】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爲,這些代表建議增加的項目,有些已經包含在草案規定的稅收優惠項目中,比如開發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享受優惠,又如綜合利用資源生產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享受優惠;有些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專項優惠政策。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可以不再增加新的稅收優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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