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15日上午表決通過,決定將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同時,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將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3月8日至9日,代表們審議了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等五個法律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於12日表決通過,決定將這五個法律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
3月13日上午,代表們審議了五個法律草案修改稿。隨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們的意見,對這五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建議表決稿。
15日上午,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作了關於五個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楊景宇說,各代表團對物權法草案修改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普遍認爲,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的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4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
物權法草案:界定國有野生植物資源的範圍
楊景宇說,法律委員會認爲,物權法草案修改稿已經成熟;同時,經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資源的範圍不清楚,能否規定一切野生植物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爲,依照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區別地規定野生植物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是不確切的。據此將這一條修改爲:“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物權法草案: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爲:“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避免“抵免”出現歧義
楊景宇說,法律委員會認爲,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已經成熟;同時,經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建議對草案修改稿作一些修改,主要是: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應減免的稅額和允許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爲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中規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的“抵免”,應予明確,避免產生歧義。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認爲,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的抵免。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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