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的煩惱 我離婚了非“告訴”單位嗎
小華是一名離異人士,她在現在的單位已經工作了8年。最近,單位人事部門以職工資料上的信息太舊需要更新爲由,要求每位職工填寫一份表格。按照表格的要求,小華仔細填寫了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等內容,但是當看到“婚否”一欄時,小華感到特別難過。小華說,她剛剛和丈夫離婚,心情很不好。自己離婚這件事,除了父母之外,連自己4歲的兒子都不知道。因爲不想聽到別人安慰自己的一些不痛不癢的話,更不想讓單位的同事在背後議論紛紛,所以她一直將這個消息隱瞞着。可沒想到,單位竟然要搞人員資料普查。如果如實填寫了這一欄,離婚這個消息肯定會從人力部門的同事嘴中流傳出來。
“我是否結婚了,是不是又離婚了,這都是我的私事,和其他人有什麼關係?和我的工作又有什麼關係?”小華說,這件事過去後,她難過了好幾天,心裏感覺自己連一點隱私權都沒有。
勞動部門 對填婚姻狀況沒有硬性規定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部門表示,勞動法中只規定,用人單位要與被僱傭者建立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中,爲了便於管理,一些單位也對職工進行了必要的資料登記,對於被僱傭人員是否需要填寫婚姻狀況則沒有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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