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報調查 八成單位要求 九成市民覺得侵犯隱私
記者在一些人才招聘市場看到,用人單位打印的報名表格上,除了姓名、年齡、家庭住址以及工作經歷等信息以外,有近80%的用人單位提供的表格中都有“婚否”一欄。甚至,有的單位還要求職者附上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及婚姻證明的複印件。
對此,大多數用人單位表示,之所以讓求職者填寫婚姻狀況也是爲了安排更適合求職者的工作。比如說已婚的同志就不太適合經常出差,而那些有小孩的女同志對工作崗位就更加挑剔,不能出差、不能加班,甚至太累的工作都不行。和他們比起來,安排未婚的年輕人就容易多了,他們可以適應很多崗位,特別是一些男同志,經常出差都沒有問題。說白了,婚姻狀況一欄其實也是用人單位篩選員工的一個重要條件。
用人單位的想法固然好,可是應聘者卻有自己的想法。在接受記者調查的40多位市民中,有近90%的人表示填寫“婚否”有被人侵犯隱私的感覺。今年27歲的陳小姐和小華的情況一樣,自己結婚1年後離婚,所以每當被人問起這個問題,就感覺很尷尬。而24歲的張先生卻是出於難爲情,而在應聘時不願填寫。張先生說,以前填各種表格都是寫未婚,自從結婚後,遇到這樣的情況,心裏總是怪怪的。有時趕上填表格,這一項就會放棄,隱瞞已婚沒有什麼特殊想法,只是這樣能讓自己開心一些。
律師說法 法律考慮人權 婚姻狀況屬個人隱私範疇
津鼎律師事務所的康偉中律師說,《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公民應該享有名譽權、姓名權和人格權,其中人格權中就包含了隱私權。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界定個人隱私,但是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強調婚姻自由,以前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結婚、離婚手續需要單位開證明,現在的條例將“管理”兩個字去掉,手續也從簡,無需單位證明,這其實就是考慮到了人權、隱私因素。
康律師說,他個人認爲,婚姻狀況應該屬於個人隱私,用人企業與職工之間實際上只是僱傭關係,單位建立資料信息的同時,應該對職工進行資料保密,而且,應該本着自願填寫的原則,單位如果以此來處罰職工則是不理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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