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日前我國首次出臺了《殘疾人就業條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新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殘疾人職工應籤合同
《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殘疾人職工比例應達25%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殘疾人創業享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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