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禁止賄選,黨紀不允許賄選,而這些並不能有效阻止賄選,競選者在向黨宣誓不賄選後,還是在宗族族長的組織下,來到了關帝廟向關帝發毒誓不賄選。
拜關帝不賄選
鼎美村是閩南地區以胡姓爲主的村莊,村黨支部副書記郭麗惠告訴《小康》記者, 2006年8月,鼎美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時,村民胡輝煌與胡建標競選村主任。爲防止賄選,村黨支部和老年協會都做了大量工作,要求他們不要賄選,村黨支部還組織他們向黨宣誓。後來,他們又來到關帝廟參拜關帝,在關帝面前發誓,絕對不賄選。
村老年協會會長鬍盛基在接受《小康》採訪時介紹,以前換屆選舉,存在賄選問題,2006年就沒有。原因是,胡姓宗族內部自己組織競選者拜關帝廟。
法律和黨紀不足以約束競選者,非要向死狀慘烈,死後被神化的關雲長發誓?郭麗惠副書記向記者解釋,當地有尊敬關帝的習俗,對於他們參拜關帝的事兒,黨支部的態度是不參與,也不干預。
《小康》調查,競選中胡輝煌與胡建標果然踐行了諾言,競選的結果是胡輝煌依法當選了村委會主任。到關帝廟發誓不賄選,是爲了節約選舉成本,還是爲了公平競爭?記者打通了胡輝煌的手機,遭到婉拒。
村民不滿損失
不賄選的事實,卻讓相當部分的村民不滿。
在距離鼎美村村頭四五百米的一村民家中,老漢陳某(爲保護村民,以下均隱去名字)說,往年村主任換屆選舉,一張票三、四百塊,最高上千塊,2006年沒有賄選。“當上村主任可以賺很多錢,吐出來一點錢,有什麼不好?這任村主任,拜了(關帝),只是事後請大家吃了一頓飯,喝一瓶啤酒,小意思啊。”
陳老漢的妻子快人快語:“不賄選,村民不高興”。她解釋,“一個人幾百塊,一家子就是上千塊,一張票上千塊,一家子就是幾千塊的收入啊”。
在胡氏家廟, 4位老者正在打麻將,一老者反問:“競選者拿錢買選票,村民怎能不高興?不拿錢買,纔不高興呢!”在記者隨機採訪的10餘戶村民中,有半數贊成賄選。
相對於贊成賄選的,也有反對的聲音。一高姓老者堅決反對賄選, “花錢買村長位置,還是要撈回來的”。
“法威”不及“關帝”
華中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院副教授吳理財分析,在鼎美村代表現代性的“法”、“黨”、“民主”和代表前現代性的“族長”、“關帝”有趣地結合在一起。這說明,現代性在鄉土社會的有效建構往往離不開非現代性的民間文化網絡的必要支持和協助;只要這些民間資源不破壞國家在鄉土社會的現代性建構、治理,有效地利用他們、開發他們將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而專家分析,法律的不健全是“法威”不及“關帝”的主因。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才亮分析,《憲法》規定,農村土地除了國家的,就屬村民集體所有。而這個所有權除少量屬於鄉鎮集體企業所有外,絕大部分的支配權屬於村民委員會。“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屬於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財產”,“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然而,如何選舉?法律沒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尤其是“賄選”,如何界定與處理更無明確規定。2005年1月,作爲村“官”選舉的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民政部曾下發文件,對“賄選”作了一定的界定,其原則是“未經法律禁止的競選行爲不是賄選”。這一規定使被選舉人的競選方式花樣翻新,因爲,法律對村“官”直選的競選方式至今並無具體的明確的規定。
民政部《鄉鎮論壇》雜誌主編、博士徐付羣也表示,最近幾年,賄選成了村級民主選舉中的熱點話題,但對賄選者予以制裁,卻往往找不到制裁的依據;學者專家們對賄選案例予以調查研究,卻尷尬地發現,翻遍現行的法律政策條文,竟然找不到村委會選舉中“賄選”的定義依據。給選民送錢送物的行爲,“賄選”者一句“致富回報父老鄉親”,就沒了反駁的依據。所以,儘快通過立法形式,確認賄選行爲與非賄選行爲的清晰界限,是制止賄選現象的當務之急。
基層民主繞不過的“坎”
徐付羣分析,村民歡迎“賄選”是理性的利益比較的結果。如果杜絕賄選現象之後,公平競爭的結果是,村委會班子能給村民帶來比賣票所得大得多的利益,那麼村民們又何必去渴望“賄選”呢!所以,村民渴望的是真正的民主加實在的利益,而當民主虛設的時候,抓住眼前的一點實在的利益,是村民們值得理解的合理選擇。
吳理財認爲,僅從法律或道德的一般性意義上來說,反對“賄選”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解讀,或許“賄選”本身是農村基層民主選舉發展一個繞不過的“坎”。
自從真正放開村民自由民主選舉以後,各式各樣的“賄選”故事總是不絕於耳;在此之前,雖然沒有一個人願意向村民“買”選票,但是卻杜絕不了爲了謀取一個村長的位子而向鄉長、書記“送禮”。從向上“送禮”到向村民“賄選”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不過,這一“進步”的價值也僅限於此,“賄選”終究是阻礙民主、法治良性發展的一個“坎”。
村民的邏輯非常簡單:“賄選”對於競選者只是一種“投資”而已,最終他們“還是要撈回來的”。這種邏輯反映了當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中的一個普遍性問題——村民只能在投票選舉的時候有一定的“發言權”或決定權,一旦選舉結束,他們幾乎難以對村級公共事務起到應有的影響。如果不在選舉的時候“撈點實惠”的話,那就一點好處也撈不到了!由此說明,無論是村民自治還是其它形式的民主,都是一個系統工程,民主選舉只是這個工程的必要“環節”而已,除了民主選舉以外,更重要的還是村民日常性的公共參與,只有村民能夠有效的參與到公共事務中來,才能健康地推進村民自治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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