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萬一: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院院長、物權法草案法律諮詢專家。
第二個階段:合同法頒佈之後,我們開始正式着手起草物權法,一直到2005年下半年。這是起草過程中的一個主要階段,原計劃是在2005年3月份就將草案提交審議的,但是由於物權法是民事財產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涉及老百姓物質生活中的諸多基本問題,比如房產、拆遷等,必然會涉及很多利益的衝突。爲此,起草小組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對法條進行調整的同時,也對國外的相關法律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這顯然是一個龐大的複雜的過程。
到了2005年下半年這部法律的草案已經基本成形了,一般來說,一部新法律經過最高立法機構三四次審議差不多就可以通過了,但是這個法律卻經歷了很多過程。
2005年7月份,物權法草案在全國公開徵集意見,基本目的就是幫助物權法的制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徵集來的意見進行了處理,在徵集來的意見中總結出十大問題後,進行了專題討論,吳邦國委員長還主持召開了委員長會議。
第三個階段:2006年並沒有提交表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人評論草案違反憲法,從而導致了一場風波,使得當時暫緩提交表決。人大對之進行了討論,當時作出了一個重要的表決,就是認爲物權法草案堅持平等原則是正確的,並不違反憲法,隨後還對之進行了必要的修改。這部法律從起草到提交審議、提交表決,到最後的高票通過,真可謂是一波三折啊。
爭議:與土地、房屋有關
新報:尹田教授,請問你提到的十大爭議問題主要是那些呢?
尹田:這些爭議主要集中在與土地、房屋有關的問題。其中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權限範圍;宅基地是不是可以轉讓;集體企業的權利人是誰;城市土地使用權問題,比如住宅建設用地70年期限屆滿後,能否無償續租的問題;住宅小區的會所歸誰所有的問題,這集中反映了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一些矛盾和衝突;物權法的權利主體是哪些;物權人應不應該明確,國家是不是民事主體;海域、礦權和一些其他特殊的物權,權利的主體應該怎麼確定。
另外還有一些與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比如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如果基於公共利益原因需要徵地,那麼什麼是公共利益?是不是需要有一個具體的規定?補償的標準問題,應進行合理補償,“合理”的標準是什麼?是不是應該有一個具體的規定?
實惠:個人財產的強大保護傘
新報:請問尹田教授,這部關乎民生的法律的頒佈實施,普通百姓到底能得到哪些實惠呢?
尹田:實惠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首先從大的方面,物權法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是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對老百姓的財產進行保護,對個人財產的保護程度作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界定。物權法明確規定個人、集體、國家的財產應受到平等的保護。
這部法律最大的實惠就是在涉及財產利益時,糾正了過去的那種單方面無條件的“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的觀點。這部法律規定,在民事活動中,一切利益和財產都是平等的,使得個人財產的合法地位得到重視和保護,增加財產擁有者的安全感。雖然之前也有法律對之進行保護,但是都是比較分散的,有的不合理,有的甚至都沒有保護,而物權法頒佈後,則形成了一個強大的保護傘。
另外關於權利的如何取得、權利受到侵害後如何保護,物權法界定了一個全新的健全的規則。比如說小區的住宅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應該由業主共有等,就是對小區的生活關係作出了一個全面的調整,會更好地促進和諧,減少和防範因利益衝突發生的糾紛,即使發生了糾紛,司法機關也能做到有法可依。
再說小實惠,一些具體的好處就有很多了,比如物權法有很多的規則讓個人的合法財產得到保護。許多百姓爲70年後自己住宅的命運焦慮不已,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另外,房屋的轉讓、買賣經常引發糾紛,物權法對登記制度進行更完善的規定。比如說過去在進行登記時,登記機關都要求進行評估,以達到多收費的目的,物權法規定登記機關不能要求評估。而且登記機關不得藉口年檢來重複登記,以前登記一次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後要重新進行登記,現在物權法對此有了嚴格的限制。
此外,物權法還增加了兩種登記類型,一種是“異議登記”,比如說房子雖然登記在你的名下,但是我卻認爲房子是我的,有了爭議後,我們去進行異議登記,在咱們的爭議解決之前,誰也不能將房子轉讓。還有一種是“預告登記”,商品房在預售時,買賣雙方在簽訂了預售合同之後,就要進行預告登記。只要進行了預告登記,無論房屋在建期間還是已經竣工,開發商都不能將房子賣給他人,防止一房二賣。
總的來說,物權法並不是給誰利益,而是對合法利益進行保護。
維權:將制定侵權法與之配套
新報:如果物權受到了侵犯,怎麼樣才能保護呢?
尹田:物權是民法的一部分,只涉及財產,如果物權受到侵犯,主要是損害賠償的責任,雖然也有一些法律作了分散的規定,但是如果用侵權法來規定,那麼會更完善,所以,在物權法實施後,可能還會制定一部侵權法來與之配套。
鼓勵:促進個人創造財富
新報:請問趙教授,爲什麼說這部法律的制定能更好地促進個人創造財富?
趙萬一:在沒有物權法之前,個人的財產沒有一個穩定的保護,財產的歸屬狀態在法律上還不太明確,可能會面臨着其他方式的剝奪。而物權法的總則中明確規定,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私人財產被推定爲合法財產,就是鼓勵個人去創造財富。有些人認爲這樣可能會使非法所得轉化爲合法財產,我認爲不存在這個問題,如果能證明其財產的不正當性,就可以根據其他法律去剝奪他的非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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