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從善明在蚌埠受審
2月13日,安徽蚌埠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從善明在擔任淮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淮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收受賄賂人民幣102萬餘元、美元1.05萬元,用本單位100萬元存單爲其他單位提供銀行擔保,挪用公款30萬元歸其他單位使用,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從善明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從淮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到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再到市政協副主席,從善明在前後10年的時間裏,換了3次工作崗位,卻始終利用手中權力收受賄賂,走到哪裏貪到哪裏。最終,把自己貪進了監獄。
44人120多次送財物
許多貪官都有一個苦難的童年、奮鬥的青年、上升的中年,最後面臨着悲慘的晚年。從善明也沒有逃出這個窠臼。他1945年1月出生於鳳臺縣農村,1964年參軍入伍,在部隊摸爬滾打了26年成長爲一名軍官。1990年,轉業擔任淮南醫藥局黨委副書記。兩年後,他被提拔爲淮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成爲一名管幹部的領導後,給他送禮的人上門了。判決書顯示,從善明在1993年至1998年任淮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收受了44人120多次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4.6萬餘元、美金500元。這44人都是爲了在職務調動、提拔中希望得到從善明的關照。
坊間都說從善明行伍出身,講義氣,收了錢便辦事,基本上是有求必應。他的一個戰友從1993年初來淮南開辦煤礦,到2005年共送給從善明人民幣8.2萬元。從善明回報的是:幫戰友的煤礦協調各種關係,順利通過各種審批等。“送出去的錢都發揮了作用,從善明的確幫了我很多的忙。”從善明的戰友說。
戰友不斷送禮金讓從善明感受到了權力換取金錢的容易。1995年初,從善明擔任組織部長,半年後又升爲市委常委,權力進一步擴大後,求官、賣官的價碼從前兩年的幾千元上升到萬元以上。有一名科級幹部爲了謀取一個副縣級,送錢次數之多連從善明都感到不好意思。
51歲的徐某在公安基層單位工作了23年還是個正科級幹部。1996年4月間,已任淮南市公安局巡警支隊支隊長3年的徐某得知支隊要升格爲副縣級,想繼續擔任副縣級的支隊長職務,便通過一家藥業公司的黨委副書記結識了從善明。徐某第一次在別人陪同下到從善明家,吞吞吐吐地說出了自己的顧慮。從善明聽了後說:“只要局黨委報上來,沒有原則問題,是哪個人也阻攔不了的。”趁陪同的熟人離開,徐某將8000元現金遞給從善明。從嘴上說“不能這樣”,手卻接過了信封。
徐某以後又多次給從善明送錢,前後有3.8萬元。1997年4月,從善明主持部長辦公室會議,同意徐某爲副縣級的巡警支隊支隊長人選,並進行了任命。
“從善明是組織部長,有權,也答應幫我。我想順利得到任命,就給從送錢。事成之後,爲了感謝他就繼續送。”徐某說。
賴着情人5000元不肯支付
作爲組織部長,從善明往往“錢財前門進,原則後門失”,只要給他送上一兩千元就能讓他辦事。
1994年下半年,鳳臺縣某鎮鎮長丁某因生活作風問題受到鳳臺縣委調查。丁某很怕被嚴處,就送了一包土特產、2000元現金給從善明,請求從善明這位分管幹部的領導幫他協調通融從輕處理。從當即表示“一定盡力而爲”。從善明專門找到當時的鳳臺縣委主要領導打招呼,丁某隻受到一個黨內警告處分。
在從善明心裏,幹部犯點生活作風問題是情有可原的,因爲他自己對此就不當回事。早在1991年,從善明在醫藥局任黨委副書記時,認識了一家企業的女接待員顧麗(化名),年齡小他26歲,從見她有幾分姿色,便要認她做乾女兒。顧麗沒同意,從善明耿耿於懷。1992年的一天下午,從善明以找顧麗談話爲名把她喊到他家中,強行和顧麗發生性關係。從善明得手後,許諾以後在工作中會好好關照顧麗。因從是上級領導,顧麗不敢聲張,兩人的關係斷斷續續保持了7年。爲此,顧麗成家後,家庭一直鬧矛盾。
2004年下半年,顧麗所在的企業要求職工買斷工齡,想到和從善明相處那麼多年也沒張口要過什麼,現在下崗了有困難,想向他借點錢做生意。從善明答應給顧麗3萬元,但必須寫下一份承諾書,保證收到3萬元精神補償後,不再找從善明麻煩。從分兩次給了顧麗2.5萬元,餘下的5000元,任憑顧麗打電話要了很多次,從善明賴着不肯支付。
從善明受賄102萬餘元過程中積攢了40餘萬私房錢,其中15萬元借給了一位殘疾人。從善明說:“這位殘疾人是市政協委員,是我的聯繫人之一,從事苗木培植業務。得知他遇到困難需要資金,就借給他15萬元,我是副主席,委員有困難應該幫忙。”
不知是權力削弱還是有所反省,從善明2003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淮南市政協副主席期間,只收受了4000元賄賂。
兩個經理搶着爲兒子的婚宴埋單
1998年1月,從善明擔任淮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手中的權力變了,圍着他轉的人換成了開發商、包工頭、廠長經理……他們盯着他手中的土地、工程,這些人不像一些官員只送一兩千元錢,有的一出手就是幾萬元。在擔任開發區主任的5年裏,從善明收受賄賂人民幣67萬餘元、美金1萬元,比他任組織部長的5年高出了1倍多,連他自己都覺得這個職位比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要實惠。
從善明主政開發區前3年起色不大,到2002年區裏基礎設施仍非常落後,市政府領導提出加快修建開發區道路,首期工程先修5條路,爲招商引資創造環境。開發商聞訊趨之若鶩。甲公司陳經理多次找到從善明提出想承包修路工程,從善明嘴裏表示歡迎,但一直不給明確答覆。陳經理得知乙公司趙經理也在努力爭取工程,而從善明總推說擔心兩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資質達不到要求,會影響道路建設的進度和質量。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陳經理約從善明吃晚飯後送他回家時,把用報紙包好的10萬元遞給了從善明。過了幾天,從善明就主持召開主任辦公室會議研究同意甲公司參與開發區3條道路的開發,並簽訂了協議,工程造價兩千萬元。與此同時,乙公司的趙經理和從善明也爲承包修建道路的事達成了初步意向,但從一直不肯籤合同。中秋節前夕,趙經理拿着4萬元送到從善明家裏。沒過多久,乙公司簽到了修建兩條道路的合同。實際上,這兩家公司都沒有修建道路的資質,從善明心裏一清二楚。
2002年11月底,從善明的小兒子結婚要辦酒席,叫陳經理和酒店老闆打個招呼,婚宴的費用打個折。陳經理二話沒說,就在婚宴結束前搶先付了兩萬多元酒席錢。乙公司的趙經理也跑去結賬,得知酒席錢已被陳經理搶先結清了,第二天揣着4萬元現金送到從善明手中。後來,甲公司的陳經理爲了解決修路遇到的一些困難,又陸陸續續送錢給從善明,總共送了人民幣13.3萬元、美金1萬元,成爲從善明案中的第一行賄大戶。
2005年4月,安徽省紀委接到羣衆來信,舉報從善明收受開發商賄賂。省紀委經外圍覈查,掌握了從善明收受王某、陳某、趙某等人賄賂款30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的事實。從善明隨即被“雙規”。
辯護人稱:
送錢款是中華民族美德
2006年9月18日、19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從善明受賄案。
庭審中,從善明對自己所收受的大部分錢款表示認同,但對於部分較大的受賄款予以了否定和辯解,認爲是戰友或朋友之間的送禮行爲。
從的辯護人提出:從善明在幫助別人辦事或在任職上的關照,事先並沒有約定要得到好處,而是在事情辦成後,這些人在春節期間或從的兒子結婚、添小孫子的時候,送了錢款。“受人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是中華民族的美德,所以這種行爲應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是受賄。對一些幹部送錢後得到升遷,從善明辯解幹部任用是經過正常程序的,他只是在組織部門討論前對某個人進行了推薦,或者在上報的材料上籤署同意,但人都是經過嚴格考察的,沒有違反紀律,更沒有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辯護人說,這也說明從善明在擔任組織部長期間是廉潔的,不存在買官賣官的行爲。
公訴人反駁說,受賄並不是看雙方關係怎樣,用何種形式、在什麼時間送錢,關鍵看究竟有沒有權錢交易行爲,是否是利用職務之便。而從善明的收錢行爲都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特點。
法院審理認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爲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3個階段的行爲。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爲,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爲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從善明在他人提出希望其關照或幫忙時,均予以承諾並給予幫忙,而在事後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爲構成了受賄罪。
此外,從善明還有一個挪用公款的罪名。他利用職務便利,經個人決定,用本單位100萬元存單爲其他單位提供銀行擔保,挪用公款30萬元歸其他單位使用。從善明對定性提出異議,他認爲開發區的工作就要超常規,看到招商引資來的企業有了困難,應當全力配合解決,這之中的借款等行爲不應定性爲挪用公款。但從善明忘了,自己是開發區領導,代表的首先應是開發區管委會,行使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擅自決定將公款挪用,違反了法律規定。從善明的行爲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從善明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我坐在被告人席上,內心感到非常羞愧,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和家人親友的期望。自己也曾立誓要當個好官、當個清官,但由於職位高了,地位變了,條件優越了……逐漸走上了犯罪道路。我願意接受法庭對我的處罰。
一審宣判後,從善明對其所犯罪行深表悔恨,他說做官就要好好從政,不要像他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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