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雲南永善縣,被判以緩刑者,要向法院交納緩刑考察費,收費標準從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005年共對23件刑事案件作了緩刑判決,而2004年的緩刑案件數量則是2005年的兩倍。
耐人尋味的是,當年由法院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後已成制度的這一做法,在《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介入調查後,出現了戲劇性的改觀--全力清退所收款項。
“交了錢對你有好處”
3月5日下午兩點,永善縣城一住宅樓內。
周雲翻箱倒櫃找了將近一個小時,纔將那張紅色的單據找到。這是一張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統一收據,收費金額爲人民幣3000元,摘要一欄,填寫的收費項目爲“交緩刑考察費”,左下角蓋着永善法院訴訟費專用章印,頂端蓋着雲南省財政廳票據監管中心的橢圓形印章。
周雲原爲永善縣一家國有企業的會計,因涉嫌貪污被該縣檢察院起訴;2006年5月9日,永善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雲案;5月11日,法院作出判一緩二判決;6月22日,周雲按照法官要求,到指定銀行交了3000元緩刑考察費。
在被要求交納緩刑考察費時,周雲被告知:“法院要對你的表現隨時進行抽查,這筆錢用於抽查的開銷。”
但時至今日,公檢法三家都從來沒有人登門抽查過周雲的表現。
“當時以爲確實有這方面的規定(注:指判處緩刑需交緩刑考察費),法院叫交就交了。”周雲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
在交納緩刑考察費當天,法院立案庭法官將銀行賬號寫錯,周雲拿着法院開據的交款單到銀行,結果交不了。周雲不得不折回法院請法官重新填寫交款單據,再次到銀行交錢。
與《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此前見到的4名被判緩刑者不同,周雲案發後未被收入看守所。
不同的處境對不同的人產生了不同的心理壓力,而法院在通知當事人家屬交納緩刑考察費時的說法,也各有差異。
來自四川的張忠2005年初騎摩托車在永善肇事,導致一名60多歲的老太太當場死亡,張被刑拘。張忠的一名親戚周某幫其料理一應事宜。永善法院於當年3月10日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緩刑。
據週迴憶,當天上午庭審結束後,張忠案的承辦法官通知周交納5000元緩刑考察費,法官沒有告訴他收取這筆錢的用途是什麼。
周當時問承辦法官,緩刑考察期滿以後這筆錢還退不退?承辦法官回答他:“沒有這個規矩。”
這天,周某從家裏帶來的3萬多元現金在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後,只剩下了4500元。周與承辦法官討價還價“能不能少一點”,被承辦法官一口回絕:“少一分都不行!”
之後,周某四處籌措,纔將5000元緩刑考察費交到了法院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天,法院放人。一個星期後,緩刑判決書下達到張忠手中。
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的辯護律師向《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證實,案件承辦法官在審理結束後讓他轉告被告人家屬交納緩刑考察費時說,“交了錢有好處”。
在記者調查的5宗案件中,4宗案件的被告或者被告人家屬轉述過這句話。
永善法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記者,交緩刑考察費的“好處”與不交緩刑考察費的結果,根本的區別在於法院最終的判決——是判處緩刑還是實刑。
對於一般的刑事犯罪,緩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監獄,而實刑則剛好相反,必須在監內執行。
基於“讓人(刑事案件被告)儘快出來”的想法和對法院收費的相關法規政策的不瞭解,當事人家屬在法院提出須交納緩刑考察費時,大多都毫不猶豫地把錢交了。
3月5日下午兩點,永善縣城一住宅樓內。
周雲翻箱倒櫃找了將近一個小時,纔將那張紅色的單據找到。這是一張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統一收據,收費金額爲人民幣3000元,摘要一欄,填寫的收費項目爲“交緩刑考察費”,左下角蓋着永善法院訴訟費專用章印,頂端蓋着雲南省財政廳票據監管中心的橢圓形印章。
周雲原爲永善縣一家國有企業的會計,因涉嫌貪污被該縣檢察院起訴;2006年5月9日,永善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雲案;5月11日,法院作出判一緩二判決;6月22日,周雲按照法官要求,到指定銀行交了3000元緩刑考察費。
在被要求交納緩刑考察費時,周雲被告知:“法院要對你的表現隨時進行抽查,這筆錢用於抽查的開銷。”
但時至今日,公檢法三家都從來沒有人登門抽查過周雲的表現。
“當時以爲確實有這方面的規定(注:指判處緩刑需交緩刑考察費),法院叫交就交了。”周雲說。
在交納緩刑考察費當天,法院立案庭法官將銀行賬號寫錯,周雲拿着法院開據的交款單到銀行,結果交不了。周雲不得不折回法院請法官重新填寫交款單據,再次到銀行交錢。
與《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此前見到的4名被判緩刑者不同,周雲案發後未被收入看守所。
不同的處境對不同的人產生了不同的心理壓力,而法院在通知當事人家屬交納緩刑考察費時的說法,也各有差異。
來自四川的張忠2005年初騎摩托車在永善肇事,導致一名60多歲的老太太當場死亡,張被刑拘。張忠的一名親戚周某幫其料理一應事宜。永善法院於當年3月10日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緩刑。
據週迴憶,當天上午庭審結束後,張忠案的承辦法官通知周交納5000元緩刑考察費,法官沒有告訴他收取這筆錢的用途是什麼。
周當時問承辦法官,緩刑考察期滿以後這筆錢還退不退?承辦法官回答他:“沒有這個規矩。”
這天,周某從家裏帶來的3萬多元現金在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後,只剩下了4500元。周與承辦法官討價還價“能不能少一點”,被承辦法官一口回絕:“少一分都不行!”
之後,周某四處籌措,纔將5000元緩刑考察費交到了法院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天,法院放人。一個星期後,緩刑判決書下達到張忠手中。
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的辯護律師向《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證實,案件承辦法官在審理結束後讓他轉告被告人家屬交納緩刑考察費時說,“交了錢有好處”。
在記者調查的5宗案件中,4宗案件的被告或者被告人家屬轉述過這句話。
永善法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記者,交緩刑考察費的“好處”與不交緩刑考察費的結果,根本的區別在於法院最終的判決——是判處緩刑還是實刑。
對於一般的刑事犯罪,緩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監獄,而實刑則剛好相反,必須在監內執行。
基於“讓人(刑事案件被告)儘快出來”的想法和對法院收費的相關法規政策的不瞭解,當事人家屬在法院提出須交納緩刑考察費時,大多都毫不猶豫地把錢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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