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視同仁”的亂收費
法院收費行爲遵循“法無明文不收費”的原則。無論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還是即將於今年4月1日開始實施、由國務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都沒有“緩刑考察費”這個名目。
其實,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國法院系統下發通知,將法院在辦理緩刑、減刑、假釋案件中收取保證金、考察費、教育費、手續費等列爲亂收費行爲。
據記者瞭解,雲南省永善法院違法收取緩刑考察費,始於2003年。在當年,緩刑考察費還有另外一個名稱:保證金。
“(收取緩刑考察費)不是永善法院的獨創。”3月6日下午3點左右,永善法院副院長劉鬆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說,“另外還有多數法院都在收。”
據劉鬆稱,永善法院收取緩刑考察費是借鑑了外地法院的做法,經過法院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後方纔開始實施。這個決定的初衷是爲了加強對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的監督管理。
2005年是永善法院收取緩刑考察費較爲集中的一年。這一年,正好從永善一個鄉鎮鎮長任上調回法院任副院長的劉鬆分管刑庭。劉鬆說,收取任何一筆緩刑考察費,都是“執行院黨組的決定”。
“我們一視同仁。”劉鬆說,“除了未成年人和特別困難的,按照慣例,(判緩刑的)都要收,但不收的相當少,最多幾件。”
據稱,緩刑考察費的收費標準,從1000元到5000元不等,法院最終收取多少,視案情及罪犯的家庭經濟背景而定。
在當地司法系統人士向本報記者提供的一份緩刑案件名單上,永善法院在2005年一共對23件刑事案件作了緩刑判決,而2004年的緩刑案件數量則是2005年的兩倍。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此間蒐集到的7份交款收據,緩刑考察費的交納體現爲3000元和5000元兩個標準。僅這7份收據,永善法院就已收取緩刑考察費共2.5萬元。
從2003年開始,永善法院累計收取了多少緩刑考察費,不爲外人所知。
3月6日,記者要求查看法院收取緩刑考察費的收據存根及該法院在銀行的專門存款賬戶,被一一婉拒。
據法院內部人士透露,永善法院在當地農業銀行設了3個專戶,分別爲訴訟費專戶、執行專戶和行政專戶。
這位內部人士解釋說,訴訟費專戶是法院存儲正常收取的訴訟費用的專門賬戶,行政專戶主要是存儲來自國家財政的撥款,而執行專戶則相當於法院的一個“小金庫”,緩刑考察費一般都被存儲到這個賬戶,需要時隨時提取,但這個執行專戶裏的款項並不完全用於案件的執行。
“如果審計部門來認真審計,法院的財務是經不起審計的。”這位法院內部人士說。
法院表示全力清退
3月6日下午,副院長劉鬆向記者出示了一張領款憑據,證明該院在今年年初已經開始清退所收的緩刑考察費。這筆已經被法院退回的緩刑考察費所涉及的交款人,案發於2003年。當年年底,此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法院今年1月30日退回這筆緩刑考察費時,他的考察期已滿。
據說這是永善法院清退的第一筆緩刑考察費。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從有關方面瞭解到,緩刑考察費的清退,緣於當地公安及檢察院的不滿,此事曾引起永善縣人大及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關注。在此之後,永善法院黨組於2006年6月19日研究決定,不再收取緩刑考察費。6月20日,法院制定了一份文件,這份文件規定,對已經收取的緩刑考察費,待交款人緩刑考察期滿後予以退回。
但更多的人不知道這個文件的出臺,更不知道法院已經開始清退不該收取的緩刑考察費。
“只能等到考察期滿了再說,現在考察期都還沒滿,怎麼敢去問?”3月4日下午,一名被收取了緩刑考察費的當事人家屬說。
記者見過的幾名被告或被告家屬,從來沒有想過已經交到法院的緩刑考察費,還有退回來的可能。
他們當中存在着兩種想法:一些人自認倒黴,另一些人則擔心法院取消緩刑判決,重新將被告投入監獄。
導致人們產生以上想法的一個原因,按照當地法律工作者的說法,是因爲生活在貧困山區的許多農民嚴重缺乏法律常識,他們不知道緩刑判決生效後,即使是法院也不能隨便更改。
“5000塊錢對一個農村家庭來說是一件大事。”3月4日下午,幫張忠交了5000元緩刑考察費的周某說,“有多少人家能拿得出5000塊錢?”
當天,一名多年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感嘆道:“5000元緩刑考察費足以讓一些農村家庭破產!”
“(收取緩刑考察費)確實是不妥當的。”3月6日下午,副院長劉鬆說。當天晚些時候,劉鬆重新表態,將向法院黨組彙報,不以考察期是否結束爲前提,組織工作組全面清退所收緩刑考察費。
在此期間,記者一直未能見到永善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彭貴京。據法院內部人士稱,彭2000年從雲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調任永善法院院長後的第三個年頭,永善法院開始收取緩刑考察費。
在永善法院判處的緩刑案件中,記者注意到,在一宗強姦案中,案犯僅被判處1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而強姦罪量刑的起點爲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惕緩刑濫用
法院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的收費流程,顯示出該院在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緩刑判決與收取緩刑考察費之間的微妙關係。
據透露,通常情況下,一宗刑事案件審結後,承辦法官先是向分管刑庭的副院長提出緩刑建議,得到許可後,承辦法官通知當事人家屬交納緩刑考察費;當事人家屬到法院立案庭領取交款通知單,到指定銀行交款;交完款後從銀行領回進賬單,再到法院立案庭換成法院的收據,當事人家屬的工作到此暫告一個段落。
在確證緩刑考察費已經進入法院的銀行賬戶後,由承辦法官將審結報告報法院領導簽字認可,最終作出緩刑判決;走完這個過程,承辦法官才辦理釋放手續,帶領家屬到看守所放人。
“他們幾乎不會在你交緩刑考察費之前,把判決書下達給你。”一名法院內部人士對記者說,“判決書全部是用電腦打出來的,存在電腦上,要改判只需要刪掉‘緩刑’那句話。”
這位內部人士說,法院對觸犯刑法者適當地判處緩刑並不奇怪,在1993年最高法曾經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依法適當多判一些緩刑”的政策,但是一旦判處緩刑與經濟掛鉤,就不再是一種正常的司法現象。
這樣的現象並非只出在雲南省永善法院。廣東省某法院的一名法官此間向記者透露,收取緩刑考察費是一些基層法院的常見現象。
曾有法律觀察者針對這一現象評論說,法院以收取緩刑考察費爲前提對觸犯刑法者判處緩刑,是一種惡劣的濫用緩刑現象。法院這樣做,無異於將緩刑待價而沽,敗壞法律尊嚴。
有專家曾撰文指出,除了緩刑被一些法院當成創收的捷徑而外,濫用緩刑還表現在這樣一些方面:一、在被告人背景深厚的一些案件中,緩刑常被濫用爲平衡各方關係的工具;二、一些不符合緩刑條件的案件,因爲被告人其情可憫、可憐,羣衆亦要求輕判,法官於是法外恤情,“設法”判緩刑;三、一些所謂能人、有功之臣得到緩刑垂青,造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爲一句空話;四、在面對一些罪與非罪難以判斷的疑案時,某些法院採取折中做法,先認定有罪,再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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