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雖然是從今年10月1日、纔開始實施,但是它的影響、已經開始顯現。昨天,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說,爲了與〈物權法〉相適應,“民宅禁商”的規定,已經從〈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草案中刪除了。
周繼東昨天說,刪除“民宅禁商”的規定,一是住宅商用歷史成因複雜,採取一刀切的辦法,不僅難以實施,並且難以得到市民的理解;第二,即將實施的物權法對此已經有了規定,所以辦法將不會再涉及這個問題。
但也有法律專家表示,雖然〈物權法〉明文規定,只要經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業主就可以將住宅改變爲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但由於對“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解釋還不夠清晰,北京住宅商用的政策在出臺前還有待觀察。
物權法專家薛元說:“比如說我是這一層,是不是相臨的業主就叫有利害關係,還是說整棟樓有利害關係,還是整個小區有厲害關係,這個可能要看〈物權法〉實施後,要看在具體實踐中怎麼來解釋,比如說,等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釋來界定什麼叫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物權法》規定車位歸屬買車位要謹慎
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小區、公共車位擁有產權,爲了趕在10月1號、《物權法》實施之前再賺一筆,不少小區、開始紛紛拋售車位。
今天我們的記者在一些小區裏發現,一些小區公用的車位上,業主在自制的木板寫着:固定車位,禁止佔用的標牌來佔車位。同時記者在小區的物業也看到,牆上掛着小區車位的收費標準,雖然物業拒絕了我們的採訪,但是他們還是告訴記者,他們將主動降低價格把公共車位出售。可業主們對此行爲卻有頗多的猜疑。
某業主說:“先不買,等等再說吧我不同意,你把公共的東西賣掉你不就像搶錢嗎?”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車庫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屬於業主共有。這將意味着,開發商如果現在不賣掉公共車位,《物權法》實施以後,他們就無法通過出售車位而獲得利益了。對於目前開發商的降價出售措施,不少業主開始心動,甚至考慮買兩個以上的車位。對此,律師認爲,業主的這種做法存在風險。
律師邱寶昌說:“ 《物權法》規定小區裏面停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地面停車位開發商沒有全路出售,業主買了這樣的車位很難得到保障,有的業主買多個車位是不是有效,都值得考慮。”
聯播觀點:有好武器也得會用
物權法涵蓋面非常廣,規範的對象、又非常複雜具體,法律條文中有不少內容只是原則規定,要落實到具體操作,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比如說,物權法規定,住宅改商用,須經過全體業主同意,在業主委員會十分弱勢的情況下,如何落實這一規定,就是一個大問題。物權法是一個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好武器,但是,相應的操作細則不完善的話,老百姓就很難能用好這樣一個新武器,物權法的效用就要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