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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核心法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0條)
【解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隨着城市化的發展、土地利用的立體化和住宅小區的逐漸形成而產生的一種新型所有權。業主即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一般是指房屋所有權人。通常情況下,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小區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通俗地講,就是業主可以“炒物業公司”。
解讀二:相鄰權
【核心法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84條)
【解讀】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佔有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力的延伸或限制而享有的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不動產相鄰關涉及日常生活的諸多方面,如用水、排水、通行、土地使用、鋪設管線、排污、噪聲、輻射等。頻頻見諸媒體的“陽光權”、“眺望權”,指的就是建造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鄰里和諧相處,不僅是個法律層面的問題,也是一個道德層面的問題,遠親不如近鄰嘛。
解讀三:共有權
【核心法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3條)
【解讀】共有權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而是所有權之間的聯合。共有關係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也可以基於合同約定、共同受贈、共同繼承等法律行爲產生。如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爲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也沒有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即爲共同共有。另外,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讀四:土地承包經營權
【核心法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125條)
【解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一種新型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發包方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變更,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解讀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核心法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135條)
【解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設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補償,並收回相應的出讓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期限爲70年,那麼70年之後怎麼辦?根據《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從而解除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後顧之憂。
解讀六:宅基地使用權
【核心法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153條)
【解讀】宅基地使用權是《物權法》在起草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內容之一。根據現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同樣都是房屋私人所有,城市人的房子是完全產權,可以自由進入市場,而農村房屋買賣卻被限制在非常小的範圍之內。城鄉二元結構導致城市人與農村人財產權的不平等。按照立法者的觀點,我國地少人多,應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好在本條款規定的比較靈活,也爲以後適時變通留有餘地。
解讀七:地役權
【核心法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第156條第1款)
【解讀】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的地役權關係多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彌補相鄰關係不足的作用,二者關係密切,相輔相成,都是爲了充分發揮相互毗鄰或臨近的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地役權一般是約定物權,而相鄰權是法定物權;地役權對土地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大,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係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
解讀八:抵押權
【核心法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第179條第1款)
【解讀】抵押權爲擔保之王,是最重要的擔保方式。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可以設立最高額抵押權。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可以用於抵押的其他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動產或者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讀九:質權
【核心法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208條第1款)
【解讀】質權分爲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前者是有形的,後者是無形的。出質人將可以轉讓的票據、債券、存款單、股權等財產權利出質的,該質權稱爲權利質權。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爲保護出質人利益,防止質權人牟取非分利益,在質權合同中禁止流質約款,即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與抵押權的不同在於前者是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而後者則是不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解讀十:留置權
【核心法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230條第1款)
【解讀】留置權是典型的法定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來排除其適用。留置權屬於具有兩次效力的擔保物權,即留置物與優先受償。債權人留置的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適用留置。且該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即具有牽連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留置權一般適用於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當留置權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相沖突時,留置權具有優先受償的對抗效力。規定留置權旨在確保交易公平,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劉行星 天津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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