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91號令4月1日起施行 違反交法扣分標準調整 逾期未繳罰款不再扣12分
4月1日起,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司機將不再一次性被扣除12分。昨天(3月26日),記者從交管部門獲悉,即將實施的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即91號令對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標準作出較大調整。
據介紹,在2004年公佈實施的公安部71號令中,共有7項交通違法行爲要被一次記12分;而91號令中,只有4項違法行爲會被一次記12分,原先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使用他人駕照駕駛機動車的”和“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等被刪去。交管部門表示,對司機影響最大的是被刪除的第三項規定。
此前司機發生交通違法行爲後,要在15天內前往工商銀行繳納罰款,否則就要繳納滯納金,而一旦超過3個月,司機牡丹交通卡內的記分就會自動生成12分。此外,司機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也會被一次記12分。而新規定實施後,司機卡內的違法記分只會隨着自己的違法行爲而相應增加,不再出現因爲未繳罰款而自動生成的記分。
但是,交管部門也指出,司機逾期不交罰款,需要每天承擔應交罰款金額的3%的滯納金。以“電子眼”拍下的違法行爲爲例,滯納金從司機到執法站開出罰單15日後開始產生,如果僅以200元罰款額度計算,拖欠一天是6元錢,一年下來就是約2000元。
記者瞭解到,91號令對一次記3分、2分和1分的交通違法行爲也進行了個別調整。修改後的予以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爲由原來的51項減爲47項,除一次記12分的由7項減爲4項外,記6分的由7項增爲12項,增加了“駕駛運送危險物品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5種情形;記3分的由16項減爲14項;記2分的由13項減爲12項;記1分的由8項減爲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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