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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停車到底該由誰管
失蹤兩年的汽車成了城管的座駕,這起鬧劇背後所反映的深層次問題,也許比事件本身更加意味深長。
據記者了解,對於機動車違法停放的行為,在鄭州和全國其他不少城市,都是由兩個部門分工管理:如果機動車違法停在人行道及道路兩側,該車的處罰權歸城管部門;如果機動車違法停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該車的處罰權歸交管部門。
機動車違法停放處罰權為何一分為二?
據了解,這是來源於《行政處罰法》中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以及中編辦、國務院法制辦相關文件要求。
在處罰方式上,兩個部門又有不同。
從2006年1月1日起,全國交管部門依據公安部的規定,對違章停放的機動車全部實行抄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的方式。而包括鄭州市在內的許多城市,仍采用的是拖車加粉筆字告知的方式。
據記者從鄭州市城管執法局了解到信息,城管曾經實行『抄牌粘貼罰單』的管理方式,即貼一張罰款金額為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司機7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還要交滯納金。
然而,許多被處罰者拒絕交納罰款,致使罰單無法起到處罰效果。據了解,交管部門貼出的違法停車告知單的信息,進入機動車管理信息網,如果車主在年審前沒有接受處理,該車的年審就無法正常進行。因此,絕大多數的車主都會主動前去接受處理。但城管部門對車主的處罰不與車輛年審掛鉤,所以不少車主都會拒絕接受處理。而對於不主動前去接受處理的違法停車的車主,城管部門只能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迅速起到處罰效果。
采訪中,鄭州市城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希望能夠取得交管部門的支持和合作,將其開出的處罰信息與交管部門的處罰信息進行聯網。這樣,城管部門也將會采取貼單的方式進行處罰。
對於城管部門處罰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問題,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不願就此發表意見。但記者查閱相關資料,找到了該支隊對此問題的看法。該支隊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對於道路交通執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法定的執法主體。如果政出多門、多頭執法,必然帶來執法部門相互牽制、推諉,管理效率低下,甚至重復執法、為利益而執法等現象。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規范要求高的系統化管理工作,城管部門的執法手段和綜合能力難以勝任,將道路交通執法權移交公安交管部門是今後各個城市的必然趨勢。
據了解,廣州市於2006年7月10日將機動車違法停車執法權進行了合並,城管部門將該職能正式移交交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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