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汽車在路邊失蹤,車主報警並向保險公司索賠;兩年後,失蹤汽車在街頭現身,竟已成為當地城管執法人員的座駕。在經歷了28個月的等待、承受了數萬元損失後,車主纔知道:原來當初自己的汽車並不是被盜了,而是因佔道被城管拖走了。
這樣戲劇性的怪事,發生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
愛車失蹤,警方以盜竊立案
說起自己汽車的事,鄭州市民薛先生至今仍十分氣憤。
2002年,薛先生花6.68萬元購買了一輛面包車。2004年7月31日下午,薛先生開車到單位上班。車行至鄭州市管城街,遇到前方堵車,急著上班的他就將車停在了路邊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單位。下班後,薛先生去取車,汽車卻不見了。他在現場沒有看到任何提醒信息,就報了警,並通知了保險公司。
民警在現場勘察後,對此以盜竊案立案偵查。保險公司也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和取證。
2005年1月中旬,失蹤車輛仍未找到,保險公司賠付了4.36萬元。薛先生說他因此賠進去了兩萬多元。
兩年後,愛車成了城管座駕
2006年11月,也就是距離薛先生汽車失蹤28個月後,一個同事偶然在鄭州市體育館附近發現了薛先生丟失的車,便立即通知了他。
薛先生趕到現場,果然發現了自己的車。車身顏色、牌照都沒變,車內的座套、方向盤套和車鎖卻被更換了。駕車的司機是一名40多歲的男子,身穿城管執法的制服。該男子聲稱,他是管城區城管執法局的工作人員,這是城管扣的車,是領導讓他開的。在其出示的行駛證上,寫的還是薛先生的名字。
薛先生立即報警。後來,該車被民警暫扣。薛先生查看汽車的裡程表發現,該車自失蹤以後,已經被人開了兩萬多公裡。
按照保險公司當初對薛先生的理賠協議,賠付之後,該車的所有權將屬於保險公司。薛先生說:『保險公司當初賠付我的,並不包括我購車的稅款以及保險等費用,所以我損失了兩萬多元。這都是因為城管在拖車之後沒有通知我。』薛先生要求城管賠償其損失,並公開道歉。
今年春節前,薛先生向辦案民警詢問汽車的情況,民警告訴他,城管稱當年是依法拖車,不承認存在錯誤。直到3月1日,管城區城管執法局仍然未給薛先生一個合理的答復。
區城管:用車屬臨時調用
3月2日下午,管城區城管執法局辦公室主任能玉生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據他介紹,當初,該車違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礙了市民通行,於是該局拖車中隊前去處理。執法人員到現場後,在地面上用粉筆寫下『該車已被拖走』字樣並留下了電話,但此後一直未見車主前來接受處理。2006年11月中旬,局裡接到一個緊急任務,但由於局機動中隊的車輛損壞,又沒有其他車輛可以調配,所以臨時使用了薛先生的車,而且僅此一次。至於裡程表為何多了兩萬多公裡,內飾、車鎖為何被更換,他說自己不清楚。
記者問:『地上的粉筆字很容易會被別人抹掉,或被水衝掉。城管是否有其他告知車主的方式呢?』
能主任說,目前鄭州市的城管基本上都是用粉筆字來告知的。
記者又問:『通過車管所,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車主的地址、姓名,甚至電話,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城管為什麼沒用這種方式通知車主呢?』
能主任回答說:『除了在地面上寫粉筆字告知,沒有規定要求我們必須用其他方式通知車主。』
記者:『城管拖走的車輛有沒有扣車期限?車輛被扣期間,城管能否使用?』
能主任:『扣車期限不清楚。扣的車應該不能用。』
對於城管的解釋,薛先生表示十分氣憤。他說:『我的車被拖後現場根本沒有任何告知,否則當時民警和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到現場勘察後,也不會認為車是被盜了。拖車現場不告知,兩年時間內都無通知,然後又把拖走的車撬開自己使用,這樣的執法怎能讓人信服?』
律師:城管拖車僅『粉筆字告知』違法
據記者了解,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門拖走違章機動車後,都是用粉筆字告知的方式來通知車主。對此,有法律專業人士依據法律指出,城管拖車後,必須通知到車主,僅『粉筆字告知』,處罰程序明顯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鄭州市譯達律師事務所王智勇律師說,對於行政處罰的執法程序,我國《行政處罰法》已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首先應當告知車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車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對於車主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這樣的行政處罰纔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拖車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市城管:管城區城管明顯錯誤
3月6日,記者又采訪了管城區城管執法局的業務指導部門鄭州市城管執法局。
該局主管局長孟志超說,管城區城管拖走違章車輛,長時間沒有通知車主,並且私自使用被拖車輛,很明顯是錯誤的,此事暴露出城管執法工作的一些問題。『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員法律素質不高,然後就是執法程序不完善。目前鄭州市城管拖車執法,大多是采用的粉筆字告知的方式,這顯然是不完善的。』
孟志超還表示,該局目前已經責成管城區城管成立專門機構,依法盡快處理薛先生的問題。同時,該局通過這一事件加強對全市城管拖車執法行為的規范和完善。一方面,通知全市城管執法部門對該單位執法情況進行排查,如發現有長期沒有通知被拖車輛車主的行為,要立即予以糾正,並向市局進行匯報。另一方面,將積極拓寬處罰告知的渠道,增加媒體通告告知和郵寄通知單告知的方法。
3月7日,薛先生告訴記者,3月6日下午,管城區城管已經向薛先生賠付了經濟損失,並當面賠禮道歉。
有關責任人被處分
近日,記者收到鄭州市城管執法局對此事件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說明。
據鄭州市城管執法局調查,薛先生的車被管城區城管執法局拖走後,一直在區城管停車場停放。2005年5月,停車場原臨時工劉某私自將該車打開使用,後被區城管辦公室收回封存。後來,由於近兩年區城管相關領導多次變動,造成此事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處理。2006年12月25日,區城管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的副主任又將該車交給機動中隊使用,然後被車主在街頭發現並報警。
鄭州市城管執法局表示,管城區城管執法局停車場私自動用車輛的工作人員已經於2006年11月被清退,原分管拖車工作的副局長也於2005年調離,現分管拖車中隊的副局長胡廣宇和原拖車隊負責人夏兆彬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現辦公室主任能玉生、副主任楊朝輝私自安排使用被拖車輛,對此也有責任。經管城區城管執法局黨委會研究,決定給予胡廣宇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夏兆彬、能玉生、楊朝輝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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